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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了(2010)皋刑二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3)西刑执字第23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执行机关西**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李**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刑期间被严管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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