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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温么诈骗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2)景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执行机关西**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岩温么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温么系累犯。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岩温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岩温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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