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蔡*在担任建邦华庭小区保安主管期间,向被害人赵*承诺可以帮助其拿到该小区封阳台的工程,并虚构疏通关系、缴纳进场费等事由,先后向赵*索要现金45000元。之后并未帮赵*办理此事。赵*多次要求蔡*返还款项,均遭到拒绝,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6月6日,公安机关将蔡*传唤到案。破案后,蔡*家属向赵*退赔44800元并取得谅解。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蔡*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蔡*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蔡*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基本无异议,辩护人出具收条,辩称被告人已经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有自首情节,故建议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蔡*在担任本市建邦华庭小区保安主管期间,向被害人赵*承诺可以帮助其拿到该小区封阳台的工程,并虚构疏通关系、缴纳进场费等事由,先后向赵*索要现金45000元据为己有,之后并未帮赵*办成此事,赵*多次要求蔡*返还款项,均遭到拒绝,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6月6日,蔡*被传唤到案。破案后,蔡*家属向赵*全部退赔,赵*对蔡*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证人吴*、张*的证言;被害人赵*的陈述;被告人蔡*的供述;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依法从轻处罚;辩称被告人已经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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