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被告人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段*来到本市鱼化寨某村X号某店内,自称曾在该店购买过笔记本电脑,请求该店老板被害人陈*帮忙代其归还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2万元,再将钱从信用卡中刷出,给陈*手续费。为骗取陈*的信任,段*当场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核实信用卡信息,并将信用卡交给陈*。次日12时许,陈*给段*提供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转账2万元,段*收到转账短信后修改信用卡交易密码。后挂失该信用卡并拒绝接听陈*电话,陈*发现被骗后报警。2015年6月17日,段*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赃款已挥霍。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段*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人同时指出被告人段*诈骗数额较大;认罪态度较好;未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段*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段*来到本市鱼化寨某村X号某店内,请求该店老板被害人陈*帮忙代其先归还招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款2万元,而后再以使用该信用卡刷卡的方法向陈*还款。为骗取陈*的信任,段*当场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核实信用卡信息,并将信用卡交给陈*。次日12时许,陈*给段*提供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转账2万元,段*随后挂失该信用卡并拒绝接听陈*电话。陈*发现被骗后报警。2015年6月17日,段*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陈*的陈述;被告人段*的供述;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段*退赔被害人陈*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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