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因欠刘*债务,以将钱还至刘*信用卡上为由借走刘*尾号为2XXX的某某银行信用卡。2014年11月30日15时许,任*联系在QQ群里发布代还信用卡透支款业务的被害人刘*甲,约定刘*甲代其归还信用卡透支款10000元,再将钱从信用卡中刷出,给刘*甲200元手续费,骗取刘*甲信任。当日17时许,任*、刘*甲来到本市高新路糜家桥小区西*某某银行大厅,任*趁刘*甲将9700元钱存入刘*的某某银行信用卡账户之机逃离现场并将手机关机。后任*告知刘*其信用卡丢失让其挂失,刘*遂将信用卡密码修改。刘*甲报案后,刘*归还刘*甲9700元。2014年12月22日,任*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任*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任*在一年左右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任*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服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因欠刘*债务,以将钱还至刘*信用卡上为由借走刘*尾号为2XXX的某某银行信用卡。2014年11月30日16时许,任*联系在QQ群里发布代还信用卡透支款业务的被害人刘*甲,约定刘*甲代其归还信用卡透支款10000元,再将钱从信用卡中刷出,给刘*甲200元手续费,骗取刘*甲信任。当日17时许,任*、刘*甲来到西安市高新路糜家桥小区西*某某银行大厅,任*趁刘*甲将9700元钱存入刘*的某某银行信用卡账户之机逃离现场并将手机关机。后任*告知刘*其信用卡丢失让其挂失,刘*遂将信用卡密码修改。刘*甲报案后,刘*归还刘*甲9700元。2014年12月22日,任*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视频截图、提取笔录、扣押单、领条等书证;被害人刘*的陈述;证人刘*的证言;被告人任*的供述;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任*诈骗的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任*有自首情节,且赃款已追回,对任*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2日起执行至2015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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