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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4)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1日至8月8日,被告人赵*在某研究所科技交流中心经营的宾馆小卖部冒用项*的名义,分八次骗取被害人钟*香烟。其中:盛世好猫48条、天赋好猫49条,软中华29条,红猫5条,芙蓉王1条,利群2条,猴王5条,共价值人民币99125元。2014年8月9日,被告人赵*欲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赵*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赃物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有期徒刑四年左右,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研究所员工。2014年7月31日至8月8日,赵*骗取某所科技交流中心小卖部员工钟*的信任,冒用七零五所员工项*的名义签订账单,分八次共骗取小卖部的盛世好猫香烟48条、天赋好猫香烟49条、软中华香烟29条、红猫香烟5条、芙蓉王*1条、利群香烟2条、猴王*5条,上述香烟销售价格共计99125元,进货价格合计73043元。2014年8月9日,赵*欲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餐厅账单、卷烟销售清单、签字人员名单、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领条等书证;证人钟*、项*、孙*的证言;被告人赵*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被追回,对其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9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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