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强*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4)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强*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强*化名“李*”,虚构警官身份,通过网络与被害人管*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从2013年4月至12月,强*以开办公司、母亲病重、交纳诉讼费用等理由,先后多次向管*借款共计5万元用于生意开销,并在借条上签署“李*”的名字。后管*发现被骗并报警,公安机关于2014年6月3日将强*抓获。案发后,强*向管*退赔5万元,并取得管*的谅解。

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强*如实供述罪行,已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强*化名“李*”在网上结识被害人管*,其虚构警察身份取得管*的信任,后二人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4月至12月,强*先后以开办公司、母亲病重、交纳诉讼费为由,骗取管*5万元。2014年6月3日,公安机关将强*抓获归案。案发后,强*向管*退赔5万元,管*对强*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借条、收条、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管*的陈述;被告人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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