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李*在西安*鱼化寨经人介绍认识,马某某谎称自己叫程*,后一直以程*的身份与李*交往。2014年9月22日下午17时许,马某某谎称借用李*笔记本电脑下载文件,骗李*将自己新买的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价值3850元)拿出宿舍,后马某某拎着笔记本电脑与李*走到西*学院西区操场偏避路段,马某某突然称自己肚子疼,需要上厕所,随后拎着李*的笔记本电脑沿西*学院西区操场边的小路快速向外逃跑,李*责*某某将笔记本电脑放下,马某某未理睬,加速逃跑,李*追赶未果。

2、2013年10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认识,马某某谎称自己叫程*,后一直以程*的身份与成*某交往。2014年6月中旬的一天,马某某谎称自己一个叫程*(查无此人)的妹妹需要生活费,向成*骗取500元钱,后自己消费挥霍。2014年6月下旬的一天,马某某谎称自己一个叫马某某(查无此人)的姐炒股赔了需要用钱,向成*某骗取5000元钱,后自己消费挥霍。

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马某某2040元,已移交本院,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表示愿意退赔给被害人,视为已退赔204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

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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