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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先锋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渭刑初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先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2012年11月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报送减刑建议书,建议余刑减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先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9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先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折合9个积极,本次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先锋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先锋余刑减完,罚金按照原判执行(本次缴纳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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