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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5)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0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为被害人张某某办理到廉租房为名,在咸阳市渭城区第二纺织机械厂家属院内骗取张某某现金,共计30000元。

2、2010年5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为被害人蔡某某办理到廉租房为名,在咸阳市渭城区第二纺织机械厂家属院内骗取蔡某某现金,共计14000元。

3、2011年9月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为被害人吕某某办理到廉租房为名,在咸阳市渭城区第二纺织机械厂家属院内骗取吕某某现金,共计30000元。

4、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谎称自己在市委有关系,能为被害人吕某某女儿解决工作为名,在咸阳市渭城区第二纺织机械厂家属院内骗取吕某某现金,共计90000元。

本院查明

起诉书以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共计骗取他人现金16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得知其同院的被害人张某某正在申请廉租房,被告人朱某某便产生了借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财物的想法,并向被害人张某某说:现在没有关系就申办不下廉租房,谎称其在房管所有关系,只要钱到位,廉租房就能办下来。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谎言信以为真;从2010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给被害人张某某办理廉租房的名义,在咸阳市渭城区第二纺织机械厂家属院内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2010年5月,被害人蔡某某在张某某家玩耍时,得知被告人朱某某正在为张某某办理廉租房,被害人蔡某某便产生了让被告人朱某某为自己办理廉租房的想法,并通过张某某向被告人朱某某讲明了自己意图。被告人朱某某便向被害人蔡某某谎称其有关系,能为被害人蔡某某办理到廉租房,被害人蔡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谎言信以为真;从2010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给被害人蔡某某办理廉租房的名义,在咸阳市渭城区第二纺织机械厂家属院内骗取蔡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4000元。

2011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在闲聊过程中得知被害人吕某某的外甥申请的廉租房没有批下来,被告人朱某某便产生了骗取被害人吕某某财物的念头,并向吕某某谎称其有关系,能为被害人吕某某的外甥办理廉租房,被害人吕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谎言信以为真;从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以为被害人吕某某的外甥办理廉租房为名,在咸阳市渭城区第二纺织机械厂家属院内骗取吕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2012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向被害人吕某某谎称自己在市委有关系,能为被害人吕某某女儿解决工作问题,被害人吕某某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谎言信以为真;从2012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以为被害人吕某某的女儿办理工作的名义,在咸阳市渭城区第二纺织机械厂家属院内骗取被害人吕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900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某、蔡某某、吕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书证: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文林路派出所渭*(文)受案字(2014)4038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蔡某某、吕某某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6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供述了其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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