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11月27日又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任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及其辩护人赵*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以来,时任兴平市*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郭*未经村级两委会班子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伪造兴平市*村委会印章,个人假借村委会名义使用伪造的村委会印章私自与受害人签订移民协议书、建房工程合同书,收取上户、规划桩*、划分农田、建房等费用,这些钱全部由郭*一人经手,一人开票(收款收据),一人保管。其中:1、收取张某某定金2000元,宅基、上户费45000元,建房费14万元;2、收取李*定金3000元,宅基、上户费33000元,建房费104500元;3、收取刘*甲定金2000元,宅基、上户费45000元,建房费14万元;4、收取刘*乙定金5000元,上户费6000元,建房费11元;5、收取刘*丙宅基、建房费21.8万元;6、收取谢*甲**、上户费75000元,事发后退还15000元;7、收取王*定金2000元,宅基、上户费40000元,建房费70500元,事发后退还被害人28000元;8、收取陈某某建房费11万元,事发后退还被害人20000元;9、收取王*宅基、上户费40000元,建房费75000元,事发后退还被害人20000元;10、收取柯某某宅基、上户费35000元,建房费68500元,事发后退还被害人6500元。被告人郭*共收取十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369000元,事发后退还被害人现金合计69500元。被告人郭*私自为张某某、刘*甲、刘*乙、刘*丙、李*在西*学校所盖房屋,因为学校土地并非西二村所用,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加之拖欠施工队工程款,房屋无法使用。被告人郭*私自为王*、王*、陈某某、柯*所划宅基地已被西吴办拆除并赔偿每户18000元。

2014年11月27日,兴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追加起诉,指控:自2009年12月以来,时任兴平市*村委会主任的郭*以建校欠账、国家拨款不足为由,未经村级两委会班子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自知无办理能力并自作主张私自承诺对外地人员移民本村,个人假借村委会名义私自与受害人签订移民协议书、建房工程合同书,收取上户、规划桩*、划分农田、建房等费用共计约63.2万元。其中:

1、收取商洛籍农民崔某某、谢*、王*、王*四户上户、规划桩*、划分农田、建房款各7.5万元,共计30万元。时至今日上户、桩*、农田、建房均未解决,郭*从中获取30万元。

2、收取商洛籍农民王*、涂某某、王*壬三户上户、规划桩*、划分农田、建房款各8.5万元,共计25.5万元。时至今日上户、桩*、农田、建房均未解决,郭*从中获取25.5万元。

3、收取蓝田籍农民徐某某上户、规划桩*、划分农田、建房款7.7万元,时至今日上户、桩*、农田、建房均未解决,郭*从中获取7.7万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实案发经过的材料;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故认为被告人郭*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表示自己是村长,其有权利划桩基办理移民。

辩护人赵*甲辩称,被告人郭*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未实施欺骗和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并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以来,时任兴平市*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郭*,未经村级两委会班子会议、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假借村委会名义使用伪造的村委会印章私自与受害人签订移民协议书、建房工程合同书,收取上户、规划桩*、划分农田、建房等相关费用。

1、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定金2000元,宅基、上户费45000元,建房费14万元;

2、收取被害人李*定金3000元,宅基、上户费33000元,建房费104500元;

3、收取被害人刘*甲定金2000元,宅基、上户费45000元,建房费14万元;

4、收取被害人刘*乙定金5000元,上户费6000元,建房费11元;

5、收取被害人刘某丙宅基、建房费21.8万元;

6、收取被害人谢*甲**、上户费75000元,事发后退还15000元;

7、收取被害人王某丁定金2000元,宅基、上户费40000元,建房费75500元,事发后退还被害人28000元;

8、收取被害人陈某某建房费11万元,事发后退还被害人22000元;

9、收取被害人王某戊宅基、上户费40000元,建房费75000元,事发后退还被害人20000元;

10、收取被害人柯某某宅基、上户费35000元,建房费68500元,事发后退还被害人6500元。

11、收取商洛籍农民崔某某、王*、王*三户上户、规划桩*、划分农田、建房款各7.5万元,共计22.5万元。事后退还崔某某9000元,退还王*8000元,退还王*8000元。

12、收取商洛籍农民王*、涂某某、王*壬三户上户、规划桩*、划分农田、建房款各8.5万元,共计25.5万元。事后退还王*10000元,退还涂某某9500元,退还王*壬20000元。

13、收取蓝田籍农民徐某某上户、规划桩*、划分农田、建房款7.7万元,事后退还徐某某11000元。

综上,被告人郭*共收取十七名被害人现金共计193.15万元,事发后退还被害人现金合计16.7万元。被告人郭*私自为张某某、刘*、刘*、刘*、李*在西*学校所盖房屋,因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加之拖欠施工队工程款,房屋无法使用。被告人郭*私自为王*、王*、陈某某、柯某某所划宅基地已被西吴办拆除,每户获得赔偿款18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2月13日,商州村民张某某报案称,兴平市西吴办西二村郭*以给商州村民办理户口迁移、桩基规划、盖房等为由先后诈骗他们多人钱财80万元,兴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2月14日对郭*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2、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证、逮捕证,证明兴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3月31日对郭*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将其依法执行逮捕。

3、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郭*的个人基本情况。

4、协议书、工程协议书、合同书、收条,证明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王*、陈某某、王*等向被告人郭*交纳上户费、建房款,郭*在协议书中承诺给被害人落户分地,划桩基并办理权证。

5、兴平市人民政府文件复印件,证明兴平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25日下发文件,禁止擅自进行移民安置活动的紧急通知。

6、兴平*办事处文件,证明2011年7月12日,兴平*办事处印发关于禁止擅自进行移民安置活动的紧急通知。

7西吴办关于开除郭*党籍的处分决定,证明被告人郭*于2013年3月31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明2009年9月,他认识郭*后,郭*说能给其办理移民,他先后向郭*交了定金2000元,桩*上户费45000元,建房款14万,郭*委托包工头王*癸在西**小学内建房,但至今户口、桩*都没有解决。

9、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他先后向郭*交了定金3000元,桩*上户费33000元,建房款10.45万,郭*委托包工头王*癸在西**小学内建房,但至今户口、桩*都没有解决。

10、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他先后向郭*交了定金2000元,桩*上户费45000元,建房款14万,郭*委托包工头王*癸在西*小学内给他们几户建了房,但至今房子住不上,户口、桩*都没有解决。

11、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他先后向郭*交了定金5000元,上户费6000元,建房款11万,郭*委托包工头王*癸在西**小学内建房,但至今户口、桩基证、分地的问题都没有解决。

12、被害人刘*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他前后向郭*交了21.8万元,郭*委托包工头王*癸在西**小学内建房,但至今户口、桩*都没有解决。

13、被害人谢*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郭*收了他7.5万元,让他回去等消息,但至今移民的问题根本没解决,还说把钱都花完了,他多次找郭*退钱,郭*分六七次给其退了15000元。

14、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郭*先后收了他定金2000元、桩基、上户费4万元、建房款7.55万元,却一直不见给他们盖房子,后来他们多次找郭*,才给他们划了桩基,在建房的过程中,纺织园征地就让他停工的事实。

1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他先后向郭*交了11万元,多次找郭*,郭*才为他划了一块桩基,在盖房时被西吴土地所叫停,后来拆迁给其赔了18000元,事后郭*给其退款22000元的事实。

16、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他先后向郭*交了桩*、上户费4万元、建房款7.5万元,后来他正建房时被叫停,拆迁给他赔了18000元,郭*给其退款20000元的事实。

17、被害人柯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他先后向郭*交了桩*、上户费35000元、建房款68500元,后来他正建房时被拆迁,政府给其赔了18000元,郭*给其退款6500元的事实。

18、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并与他和王*己签了协议书,他向郭*交了7.5万元,但至今移民的问题没有解决,事后郭*给其退款9000元的事实。

19、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并与他和崔某某签了协议书,他向郭*交了7.5万元,但至今移民的问题没有解决,事后郭*给其退款8000元的事实。

20、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并与他和崔某某签了协议书,他向郭*交了7.5万元,但至今移民的问题没有解决,事后郭*给其退款8000元的事实。

21、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他向郭*交了8.5万元,但至今移民的问题没有解决,事后郭*给其退款10000元的事实。

22、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他向郭*交了8.5万元,但至今移民的问题没有解决,事后郭*给其退款95000元的事实。

23、被害人王*(王*壬的妻子)的陈述,其丈夫王*壬向郭*交了8.5万元,但至今移民的问题没有解决,事后郭*给其退款20000元的事实。

24、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郭*承诺能给其办理移民,他向郭*交了7.7万元,但至今移民的问题没有解决,事后郭*给其退款11000元的事实。

25、被告人郭*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自2009年以来他给商州村民办理移民,先后收取张某某、刘*、刘*、刘*、李*的移民款,并承诺为他们落户、盖房、分地,他委托包工头王*癸在西*小学为他们盖房,但因其欠王*癸的工程款,王*癸至今未交房。另外他还收取了王*丁、王*戊、陈某某、柯某某的移民款,给他们划了桩基,后来这几户在拆迁范围之内,西吴办给他们每户赔了1.8万元,他给他们每户大概退了2万元。其还收了谢*甲7.5万元,一直也没为他划桩基、办户口。另外在2009年年底,他还收了王*庚、王*己、崔某某、涂某某、王*壬、王*辛、徐某某共七户的移民款,什么都没有为他们办理。他办理移民没有经过村民会议研究,他也不知道政府已禁止移民,他认为自己是村主任,自己有能力为他们办理移民,当时跟移民签订协议,他盖的是村委会的章子,章子是自己私自刻的,钱也是自己一人收取,自己管理。加上纺织园征地,他没有办法为移民盖房,自己之前为村上建校、修路、打井把移民款都花了,他并没有把钱占为已有。

26、证人孙*(西二村会计)的证言,2006年西吴办转发了兴平市政府关于禁止移民的文件,郭*看了文件后让他把文件留下,他不知道郭*办理移民的事情,此事没有开过会,也没口头表决过,郭*收的钱没有入村上的账,他和移民签的协议盖村委会的章子,章子应该是郭*私自刻的,因为村上的章子一直保存在他那里。另外关于西*小学改造,资金大部分是上级拨的教育专款,还有村上的捐资,村里修路的钱也是各小组捐的钱。

27、证人王*(西二村副书记)的证言,证明郭*办理移民的事情他不知道,他是事后才知道,因为他当时并没有参与管理村上的事务,他是2011年才开始管理村上事务的。

28、证人董某某(西二村书记)的证言,证明郭*办理移民的事情他不知道,后来村子拆迁他才知道此事,对郭*所说其收的移民款用于建校、修路、打井的事情,他认为不是事实,因为西*学校是2006年的事情,当时有国家拨的专款,村上修路是2005年用石子铺的,村里打的井也是国家农发项目免费的。

29、证人王*的证言,证明郭*让其负责给商洛来的五户移民盖房,工程款共计49.4万元,三个月就完工了,郭*给其支付了30多万元,还欠其16万元的建房款,郭*说让找他算账,至于村里其他干部是否知道此事他不清楚。

30、证人武某某(西*小学校长)的证言,证明西*小学是2006年暑假改造的,他当时不知道此事,发现有人在拆学校的房子,他问了后才知道是郭*让盖房,盖学校上级部门共拨款有20多万,郭*把款直接就领走了,整个改造工程都是郭*在负责,学校的地是集体所有,但学校在人家西二村里,村长干涉他也没办法。

31、证人黄某某(西*小学会计)的证言,证明西*小学时2006年7月改造的,建设资金一部分来源于上级拨款。第一次拨款是15万,是郭*直接从教委领走的,后面还有几次拨款共29万,每次都是款刚一到账就被郭*领走了,学校改造完,郭*就把原来的地方卖给商州的移民了,这些地本来是学校的资产,也有土地证,但郭*要卖,学校也制止不了。

32、证人赵*(西*支部委员),证明郭*办理移民的事情没有经过开会讨论,都是郭*一人经手办理的。郭*当村长期间,铺过两次路,都是把二灰石往路上一倒,叫各村民小组自己把路铺好,还有西二村小学改造和打水井都是国家拨款的。

33、证人孙*的证言,证明其是2006年2月份从商洛移民到西二村的,他向郭*一共交了7.76万元,户口问题解决了,房子问题至今没解决。和他一起办理落户的还有孙*。

34、赵*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商州人赵*于2006年5月24日落户到西二村的事实。

35、西*小学的土地使用证及平面图,证明西吴乡西*小学所占土地的范围。

36、单据,证明西*委给西二村拨付建校款共计29万元的事实。

37、修路款收据,证明西二村修路款项的来源为各个村民小组上交的资金。

38、西吴*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合同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西*委会与沈*建签订危房改造工程合同书,工程开工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竣工时间为2007年8月31日。

39、陕西省*鉴定中心,证明郭*与被害人张某某、刘*甲等签订的协议书上所盖的“兴平市*民委员会”印章,与送检的“兴平市*民委员会”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4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涂某某、王某辛对被告人郭*的辨认情况。

41、(2012)兴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郭*于2012年12月31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兴平市政府明令禁止各村组擅自进行移民安置活动的情况下,假借村委会的名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17户被害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书,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3.1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向被害人退赔赃款16.7万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2012年12月31日被兴平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两罪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平市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郭*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限二年的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三、对被告人郭*犯罪所得剩余赃款人民币176.45万元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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