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等四人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张**、王**、赵**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代理检察员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张**、王**、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3日至7月17日,被告人孙**、张**、王**、赵**与同案人杨**(在逃,另案处理)先后在澄城县赵庄镇西咀村、韩城市芝川镇街道、合阳县金峪镇皇甫庄街道、合阳县新池镇坡赵村、韩城市芝阳镇街道、合阳县甘井镇街道,经事先预谋、分工,由被告人赵**负责开车和望风,被告人王**“挡人”,把诈骗对象想办法搭话缠住继而引出看风水引人上钩;被告人孙**、杨**“领人”和“传话”,以曾经看过风水,很灵验为幌子把人引到偏僻的地方,与被告人聊天过程在获知被告人家庭状况借机传给被告人张**;被告人张**则“坐摊”,假扮神奶奶的孙女,把事先听到的被骗人的家庭信息说出,让被骗妇女对此事深信不疑,接着谎称被害人家属有血光之灾以神奶奶施法破解灾难需要拿钱化解为借口,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被害人景某某、陈某某、魏某某、赵某某、冯某某、徐某某现金和财物后逃离现场。骗取现金财物价值共计187730元,除加油、车费等开销外赃款平分,个人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单、银行转账凭证、欠条、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孙**、张**、王**、赵**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张**、王**、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张**、王**、赵**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也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希望法庭能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孙**辩解2013年7月17日去合阳**街道诈骗时未开她家的力帆轿车。

被告人孙**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孙**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量刑时应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家属能积极退赃,量刑时应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家庭困难,恳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退还扣押的车辆。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王**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系初犯无劣迹,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小,家属能积极退赃,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提供了山西省临**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张**、王**、赵**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孙**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王**、赵**出去诈骗。13日早上被告人赵**驾驶自己的比亚迪轿车接上三人,孙**提出过黄河浮桥去合阳县,在合阳县城未找见合适的诈骗对象,又来到澄城县赵庄镇西咀村附近,赵**负责望风,被告人王**在路上挡下被害人景某某,以女儿离家出走想找人算卦为由搭话,被告人孙**假装认识算卦的,获知景某某的家庭状况后将信息传给被告人张**,张**假装神奶奶的孙女,把事先得到的景某某家庭信息说出取得信任,谎称景某某家近日有灾难,神奶奶施法破解灾难需要拿钱化解,骗取景某某现金54000元及一对金耳环(价值920元),得手后即驾车快速逃离。除加油、车费等开销外剩余赃款和出售金耳环所得四人平分。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景某某(澄城**益村人)陈述,2013年3月13日9时许她骑摩托回家,在贵益砖厂跟前碰见被告人王**坐在路边哭拦住了她,让她把其捎到西咀村路口,说要找一个会算命的老太婆帮其找孩子。她骑车行至西咀村路口,被告人孙**走上来搭话,三个人边走边说,到村口被告人张**走过来,孙**给她说这是神奶奶的孙女,张**对孙**说她奶奶不让领人来了,要算卦要回去问奶奶,说完转身走了,孙**就大声问她的家庭情况,过了一会张**来了说王**是来找孩子的等话。她心想此人说的很准就继续听,张**让王**回去取钱才能帮她找孩子,又说了她的家庭情况很准确,她便相信了,又说她家近日有灾难将家中钱财取来让老奶奶开光就能保家人平安。她回家把存折和金银首饰取出往赵庄镇走,半路上又碰见张**,让捎到赵庄,她到信用社取钱时张**在外边给她看摩托车,取出钱她叫张**一起去找老奶奶,张**让她将钱先放下回去取筷子,她走了有一百来米感觉不对劲掉头回来,看到一辆黑色小车从路上走了,她跟在后面未追上。她从家里拿了18000元和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环、一个银镯子和一个蓝宝石吊坠,从信用社取了36000元,当时把现金和一对金耳环放在包里的中间,其他首饰放在包内侧带拉链的小兜里。第二天她到罗**出所报了案。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景某某于2013年3月13日被人在赵庄镇诈骗了现金54000元及金银首饰。

3、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景某某分别从10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孙**和张**为诈骗自己的人。

4、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孙**、张**、王**、赵**作案地点在澄城县赵庄镇西咀村附近和赵庄镇街道信用社门口。

5、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在逃离过程中,将所骗包内的54000元现金和一对金耳环取走后,将包扔在黄河浮桥通往临猗县角杯镇路边的沟里,经办案民警多次查找未果,也未找见被骗的其他金银首饰。

6、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被害人景某某于2013年3月13日在赵庄信用社取款36000元。

7、澄城金店票据证明,被害人景某某于2011年3月9日在澄城金店购买的老凤祥金耳环价值920元。

8、被告人孙**供述,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她打电话联系张**、王**、赵**约定第二天出去诈骗。第二天早上,被告人赵**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接上她们三人,她让过黄河浮桥去合阳,在合阳县城没有找见合适的诈骗对象,走到澄城县赵庄镇王**看见路上有一个骑摩托的妇女,车往前开了一段王**就下车挡人,在转弯处她和张**也下了车,赵**把车开进村。一会儿王**坐着妇女的摩托车过来,王**问她村里有无会算卦的,她假装是该村人并说有算卦的很灵验,然后领着二人进村,边走边聊,张**已经在村口等着,她见到张**就介绍说张**是神仙奶奶的孙女,这二人要找老奶奶算卦,张**假装不同意说要回家问一下,就躲在附近听她大声问妇女的家庭情况,张**听到传话后出来,先说奶奶算了王**的事,为表示诚意要先拿出财物化解然后归还,王**故意说多少钱都愿意就假装取钱离开,张**又把前面听到的妇女家庭情况说出骗取妇女相信,说妇女家近日有灾难,妇女害怕了问怎么办,张**说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拿来让奶奶化解就没事了,妇女也回去取钱,她们一起坐车在后面跟着,看到妇女回家后又去街道,在路上她们超过妇女,赵**害怕有闪失,张**提出她下去等,一会张**坐着妇女的摩托到了信用社,赵**把车停在信用社附近,张**在外面等着,妇女从信用社出来把钱物交给了张**,张**对妇女说了几句话,那妇女骑车就离开了,张**快速上了车,赵**立即开车离开。诈骗过程中赵**负责开车和望风。路上张**把妇女的包给交给她,她发现包里有现金54000元及一对金耳环,四人把钱平分了,她拿了13000元,记不清金耳环谁拿了,然后让王**把包扔了。

9、被告人张**供述,是孙**打电话叫她的;她在村口站着看见骑摩托车的妇女带着王**碰见孙**停下说话,然后三人向她走来,她装作由村里往外走,假装神仙奶奶的孙女骗人;妇女骑摩托去镇上取钱时半路上停下,赵**让她下车看一下,害怕妇女不取钱了,她拦住那个妇女一起到了赵庄信用社,担心里面有监控便在门口等候。妇女出来后她让妇女把钱交给她供上,又让妇女回去拿自家的筷子,她就坐上赵**的车快速离开。过了黄河浮桥后她们把妇女的包打开几个人一块清点,包内有五沓包好的现金外还有几千元以及取款凭证,现金共有五万多,还看见一对金耳环,取出东西后王**把包扔到沟里。除了吃饭、加油、车费外,剩余的钱四人平分,她分得现金13000元。金耳环由孙**还是赵**拿走,出了1000元又分了200元。

10、被告人王**供述,是孙**打电话叫她的;她们到了澄城县赵庄镇边走边寻找作案目标,在路上她看见一个骑摩托的单身中年妇女,她和另外三人商量后在妇女途径的路边下了车,妇女过来时她哭着拦住妇女让捎她一段路,坐上车骗妇女说女儿离家出走想找算卦的老奶奶消灾,看见孙**在前边便让妇女停车,和孙**骗妇女上钩;张**二次出来让她回去取钱,她离开后就坐上赵**停在村头的车;返回过了黄河浮桥后张**将妇女的包打开,她们在车上清点有五沓包好的现金还有几千元散钱及一对金耳环,钱取出后她将包扔在路边的沟里。她分得现金13000元,金耳环被赵**卖后每人又分了200元。

11、被告人赵**供述,是孙**打电话叫他出来诈骗的;他当天早上开着自己挂着假牌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接上孙**、张**、王**,按孙**的安排过黄河浮桥到合阳,后来到澄城县赵庄镇,她们三人骗了一个妇女,他负责开车和望风,张**拿到钱支走了那个妇女坐上车,他就开车逃离现场。每次给他车费200元,吃饭、加油的钱由孙**垫付,然后从骗来的钱里拿,剩下的四人平分,路上孙**清点所骗现金有5万多元,过了浮桥孙**给了他13000多元,有无其他财物他没有见。

2013年3月25日,被告人孙**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王**、赵**出去诈骗。26日早上被告人赵**驾驶自己的比亚迪轿车接上三人,孙**提出去韩城市,在韩城市芝川镇被告人王**在路上挡下被害人陈某某,以想找人看风水为由搭话,被告人孙**假装认识看风水的,获知陈某某的家庭状况后将信息传给被告人张**,张**假装看风水的老奶奶的孙女,把事先得到的陈某某家庭信息说出取得信任,谎称陈某某家近日有灾难,神奶奶施法破解灾难需要拿钱化解,骗取陈某某现金39900元,诈骗过程中赵**负责望风,得手后四人即驾车快速逃离。除加油、车费等开销外剩余赃款平分。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公民报警受理情况及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3年3月26日12时20分,韩城市公安局芝川派出所接到芝川镇芝川村村民陈某某报警称,其在芝川镇街道被三名中年妇女诈骗现金39900元及黄色皮挎包一个、身份证两份,处警后受理为刑事案件。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3年3月26日11时许她买菜回家,走到芝川街道“五明”商店时被告人王**拦住了她,说要找两个会看风水的专家帮其找孩子,这时被告人孙**走过来说知道专家看风水的事,三个人边走边说,被告人张**从巷里走过来,孙**说这是专家的孙女,张**说算卦要回去问爷爷、奶奶便转身走了,孙**就大声问她的家庭情况,过了一会张**来了,说王**是来找孩子的等话,说的很准,让回去取钱才能帮忙找孩子,又说了她的家庭情况很准确,她便相信了,张**又说她儿子近日有灾难,将家中钱财全取来就能化解。她回家取出存折到邮政银行取了28000元钱,又在信用社取了10000元,另外身上的皮包里有1900元,共39900元。返回原来的巷口遇见了张**,张**让她将钱先放下回去取儿子照片,她返回已不见人,后就去芝**出所报了案。

3、证人巨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在韩城市芝川镇街道被人诈骗现金39000余元。

4、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陈某某分别从10张不同女性的照片中辨认出张**就是给她说家里会出事,让她拿钱化解的人。

5、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孙**、张**、王**、赵**作案地点在韩城市芝川镇街道金星超市附近和邮政储蓄所门口。

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被害人陈某某于2013年3月26日在芝川信用社取款10508.46元,在邮政储蓄取款28000元。

7、被告人孙**供述,2013年3月中旬的一天,她打电话联系张**、王**、赵**约定第二天出去诈骗。第二天早上,被告人赵**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接上她们三人,她提出去韩城市,在韩城市芝川镇街道王**看见一个中年单身妇女便下车搭话,赵**负责望风,随后她也与张**下车,听见王**问妇女村里有无看风水的,妇女说不知道,她故意从二人身边路过,王**问她附近有无看风水的,她就说知道然后领着二人往前走,边走边询问妇女的家庭状况,张**已经在前面站着,她见到张**就介绍说张**是那个会看风水的神仙奶奶的孙女,这二人要找老奶奶算卦,张**假装不同意说要回家问一下,就躲在附近听她大声重复妇女的家庭情况,张**听到传话后出来,先说王**的女儿不见了,要拿出财物化解,王**故意说多少钱都愿意就离开上车,张**又把前面听到的妇女家庭情况说出,骗取妇女相信,说妇女家近日有灾难,要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拿来让老奶奶化解就没事了,妇女就回家去取钱,她们一起坐车跟着,妇女来到芝**政银行,张**就下车回到行骗的地方,妇女从银行出来到巷口把装钱的包交给了张**,张**对妇女说了几句话,那妇女就离开了,张**上车后赵**立即开车逃离。路上张**打开包发现里面有现金39000多元四人平分了,她拿了近10000元。

8、被告人张**供述,是孙**打电话叫她的;她在巷口站着看见妇女与王**碰见孙**停下说话,然后三人向她走来,她便迎了上去,假装神仙奶奶的孙女骗人;见妇女进入银行取钱,她就在之前的巷道下车后与妇女见面,妇女把钱交给她,她又让妇女去拿其儿子的照片,等妇女离开后她就坐上赵**的车一起逃离。后清点包内有现金39000余元,除了吃饭、加油、给车费外剩余的钱四人平分,她分得9000多元。

9、被告人王**供述,是孙**打电话叫她的;她们到了韩城市芝川镇街道寻找作案目标,在车上她看见一个单身中年妇女,商量后她先下车与妇女搭话将妇女缠住,和孙**骗妇女上钩;张**让她回去取钱,她离开后就坐上赵**停在村头的车;孙**和张**清点有现金三万多元。她分得9000多元。

10、被告人赵**供述,是孙**打电话叫他的;他当天早上开着自己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接上孙**、张**、王**,按孙**的安排过黄河浮桥经合阳来到韩城市芝川镇,她们三人骗了一个妇女,他负责开车和望风,张**拿到钱支走了那个妇女坐上车,他就开车逃离现场。孙**清点所骗现金有3万多元,他分得9000多元。

(三)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孙**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王**、赵**出去诈骗。11日早上被告人赵**驾驶黑色比亚迪F3轿车接上三人,孙**提出过黄河浮桥去合阳县,在合阳县金峪镇皇甫庄街道被告人王**在路上挡下被害人魏某某,以想找人看风水为由搭话,被告人孙**假装认识看风水的,获知魏某某的家庭状况后将信息传给被告人张**,张**假装神仙老太太的孙女,把事先得到的魏某某家庭信息说出取得信任,谎称魏某某女儿近日有灾难,老太太施法破解灾难需要拿钱化解,骗取魏某某现金34500元。诈骗过程中赵**负责望风,得手后四人即驾车快速逃离。后张**交给孙**10000多元,除加油、车费等开销外剩余赃款四人平分。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公民报警受理情况登记表证明,2013年4月11日13时许,合阳县金峪镇皇甫庄村村民魏某某报警称其当日11时在皇**道南街被三名中年妇女骗了34500余元。

2、被害人魏某某陈述,2013年4月11日10时许,她去地里干活,在信用社门口被王**拦住说女儿离家出走问附近有无看风水的人,正说着孙**走过来,说皇甫庄卫生院附近住着一个神仙老太太让过去找,走到医院门口孙**指着张**给她说这是老太太的孙女,张**说算卦要回去问老太太,说完转身进了皇甫庄老汽车站院子,过了一会张**出来说王**家中有灾等话,让回去取钱才能破灾,王**就走了。张**又说她的家庭情况很准确,说她女儿有灾难将家中钱财取来交给她就能保家人平安,她半信半疑,孙**在旁边说老太太看风水特别灵,她便相信了,与孙**一同回家把存折和家里的现金3900元装在提包拿上去信用社,取了30600元和孙**来到卫生院门口,张**问她拿了多少钱,她说有34000多元,然后让她将钱给张**,回去取孩子的照片和香火,她回去取了照片回来便找不到人了,她心想被骗了就去皇**出所报案。她被骗了34500余元,还有一双筷子、两个铜钱。

3、证人张**、张**的证言证明,魏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在合阳县皇甫庄街道被三个妇女诈骗了34500元。

4、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魏某某分别从10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张**是假装神仙老太太孙女、王**是给她说女儿离家出走骗自己的人。

5、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孙**、张**、王**、赵**作案地点在合阳县金峪镇皇甫庄信用社和卫生院门口。

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被害人魏某某于2013年4月11日在皇甫庄信用社取款30600元。

被告人孙**供述,2013年4月的一天,她打电话联系张**、王**、赵**约定第二天出去诈骗。第二天早上,被告人赵**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接上她们三人,她提出过黄河浮桥去合阳,在合阳县皇甫庄信用社附近发现一个骑电动三轮车的妇女,王**就下车与妇女搭话,赵**负责望风,她下车假装路过,听见王**问妇女附近有无看风水的,妇女说不知道,王**故意问她,她对王**和妇女说有一个高人会看风水,然后领着二人见已在皇甫庄卫生院门口等待的张**,她介绍说张**是那个会看风水的神仙老太太的孙女,这二人要找神仙老太太,张**假装不同意说要回家问一下,不一会张**出来,先说王**家里要出人命大事,需拿出财物化解,王**故意说多少钱都愿意就离开了,张**又说那妇女家近日有灾难,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拿来让老太太化解就没事了,见妇女半信半疑,她就在旁故意说老太太看风水特别灵,妇女准备回家取钱,怕有闪失她主动与妇女一同回去,之后又一起去信用社取钱,回到卫生院门口妇女将钱全部交给张**,张**让妇女取孩子的照片并买香火,妇女离开后她们迅速上车逃离。路上张**把钱交给她,数后有10000多元四人平分了,每人分了3000多元。她记得张**给了她10000多元,中间有什么问题只有张**清楚。

8、被告人张**供述,孙**下车后她和赵**来到皇甫庄卫生院北边的场子坐摊,看见孙**、王**和被骗妇女走过来,也听清了她们大声重复的妇女家庭情况;后来妇女离开回家取钱,不久她在场子门口见妇女从信用社出来,将装钱的包递给她,她以需要孩子的照片和香火为由支开妇女,等妇女离开后开车逃离;骗了有3万元,除吃饭、加油等费用,四人平分每人分得7000元。

9、被告人王**供述,是孙**打电话叫她的;在皇甫庄街道她先下车搭话骗那个妇女;她假装回去取钱离开后坐上赵**停在街头的车;过了黄河浮桥后张**说骗了10000多元,她分得3000多元。实际骗了多少钱只有张**最清楚。

10、被告人赵**供述,是孙**打电话叫他的;他当天早上开着自己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接上孙**、张**、王**,过黄河浮桥来到合阳县皇甫庄街道,她们三人骗了一个妇女,他负责开车和放哨,张**拿到钱坐上车,他就开车逃离现场。在车上听孙**说骗了1万多元,后四人均分。

(四)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孙**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王**、赵**出去诈骗。23日早上被告人赵**驾驶黑色比亚迪F3轿车接上三人,孙**提出过黄河浮桥去合阳县,在合阳县新池镇坡赵村被告人王**在路上挡下被害人赵某某,以想找人看风水为由搭话,被告人孙**假装认识看风水的,获知*某某的家庭状况后将信息传给被告人张**,张**假装看风水老教授的孙女,把事先得到的赵某某家庭信息说出取得信任,谎称赵某某儿子近日有灾难,将家中钱财取来可以化解,骗取赵某某现金5500元及金戒指一个(卖得800元),诈骗过程中赵**负责望风,得手后四人即驾车快速逃离。除加油、车费等开销外剩余赃款平分。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某某(合阳**姚村人)陈述,2013年4月23日16时许,她骑电动摩托车去平政娘家,在坡赵村十字路口北边被王**拦住,询问附近有无看风水的老教授要寻找女儿,正说着被告人孙**走过来,王**便问孙**是否认识教授,孙**就进村去看人是不是在家,不久出来说人在家,让王**回去取钱,王**就走了。孙**和她闲聊时被告人张**走出来,孙**给她说这是老教授的孙女,张**看了一会她的面相就说出她家的情况,又说她儿子要出事,她信以为真问怎么办,张**又回去了,出来说让她将家中钱财取来做法事,完了把钱还给她。她将皮包内的1500元现金、金戒指、金**、金**拿出,但张**嫌少,她骑车回家拿了两张邮政银行卡取了4000元到坡赵路口,把钱和包(内有两张邮政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张**,张**让她去买香蜡,等她返回时已不见人。她意识到被骗就去新**出所报了案。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妻赵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下午去娘家,不久又返回拿了些东西走了,17点半左右回家给他说被三个妇女骗了5500元现金及一个金坠子、一枚金戒指、一对金耳环。

3、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孙**、张**、王**、赵**的作案地点在合阳县新池镇坡赵村村口。

4、办案说明证明,被害人赵某某在新**银行取款4000元的取款凭证被其撕掉,后公安机关到银行重新调取,因系统问题未能调取到案发当日被害人取款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孙**等供述在逃离过程中将所骗包内的5500元现金和一个金戒指取走后,将包扔在路边沟里,经办案民警寻找未果。

5、被告人孙**供述,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她打电话联系张**、王**、赵**约定第二天出去诈骗。第二天早上,被告人赵**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接上她们三人,她提出去合阳,赵**开车过浮桥到了合阳县新池镇的一个村,他们发现路边一个妇女就准备行骗。赵**停下车给她们望风,王**先过去与妇女搭话,问附近有无一个会看风水的老教授,妇女说不知道,她假装路过,王**故意问她,她便说认识领着二人去找,见到张**介绍说是看风水的老太太的孙女,找老太太算一下,张**假装回家要问躲在附近听她大声询问妇女的家庭情况,听到后便出来,先说王**的女儿不见了,想找人要拿钱化解,王**离开后就上了车,张**又把前面听到的妇女家庭情况说出,骗取妇女相信,说妇女的儿子近日有灾难,需要拿钱来化解就没事了,妇女就回家取钱,她便上了车。过了一会妇女返回将钱交给张**,张**又让妇女去买香蜡,妇女走后张**也上车她们就迅速离开。在路上张**将骗来的钱和一个金戒指给了她,她清点现金有5500元,金戒指在角杯镇卖得800元,除吃饭、加油外剩余的钱四人平分。

6、被告人张**供述,是孙**叫她出来诈骗的;王**、孙**下车后赵**把车开到附近一个巷道,她就下车等候,能听见二人和那妇女的谈话,听到妇女的家庭情况后她便从巷口出来,先说了王**的情况给妇女看,王**离开后又把妇女的家庭情况说出,骗妇女说其子近日有灾要拿钱化解,看见妇女戴着一个金戒指,便让其把钱和戒指包起来破解后再来取。不久妇女返回把包裹的东西给了她,她又让妇女去商店买点东西,等妇女离开后乘车逃离。在黄河滩旅游区停车清点有5500元和一个金戒指,除吃饭、加油等费用剩余的钱四人平分。

7、被告人王**供述,是孙**打电话叫她诈骗的;在发现作案目标后她先下车搭话;张**让她回去取钱,她离开后就坐上赵**的车;过了黄河浮桥后孙**将所骗5500元分给她1000多元,到角杯镇赵**卖掉金戒指每人再分了200元。

8、被告人赵**供述,是孙**打电话叫他的;他当天早上开着自己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接上孙**、张**、王**,按孙**的安排过黄河浮桥到合阳,来到合阳县新池镇的一个村子,他停车后负责望风,她们三人骗了一个妇女,等张**最后上车他就快速离开。后他在车上清点现金为5500元,还有一个金戒指,他在角杯镇把金戒指卖了800元,除吃饭、加油外剩余的钱四人平分。

(五)2013年5月22日,同案人杨**(又名杨*,在逃)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王**、赵**出去诈骗。23日早上被告人赵**驾驶黑色比亚迪F3轿车接上三人,杨**提出去合阳县,又沿108国道到韩城,在韩城市芝阳镇街道附近被告人王**挡下被害人冯某某,以想找算卦的为由搭话,被告人杨**假装认识算卦的,获知冯某某的家庭状况后将信息传给被告人张**,张**假装神奶奶的孙女,把事先得到的冯某某家庭信息说出取得信任,谎称冯某某家近日有灾难,神奶奶施法破解灾难需要拿钱化解,骗取冯某某现金49000多元,诈骗过程中赵**负责望风,得手后四人即驾车快速逃离。除加油、车费等开销外剩余赃款平分,杨**、张**各分得13000多元,王**、赵**各分得11000多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公民报警受理情况登记表证明,2013年5月2日14时10分,韩城市芝阳镇桥头村村民冯某某报警称,她于当天11时许在芝阳街道信用社附近戏台处被三名妇女骗走现金49600元。

2、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3年5月2日11点多,她到芝阳信用社取钱,在门口被王**拦住询问附近有无算卦的神人,两人正说着杨**走过来说她知道,便领着二人进入附近的巷道内找见了张**,张**先给王**算卦,说的头头是道,接着又给她算,所说的和她家实际情况完全一样,她便相信了,又说她家有灾祸,要用自己家所有的钱举行仪式就能化解,完了钱还给她。她从信用社取出49600元(含100元利息)后,杨**把她叫到芝阳村戏台附近说算卦的神婆吃饭去了,让将钱交给她,又让她去买香火,等她回到戏台找不见人了。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初的一天11时许,冯某某来到他在芝阳镇街道的副食干菜店买了一串鞭炮、三把香及十个鸡蛋,不长时间又来退货了,他见冯某某表情不对便问有啥事,冯某某就给他说了被骗的经过,三名妇女骗了她49600元。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初的一天上午,他看见冯某某和两个妇女在芝阳镇街道的剧场附近说话,因离的远不知道说什么,那两个妇女走后冯某某过来还问他认不认识二人,他说没见过,冯某某就离开了。过了几天听人说冯某某那天被三个妇女骗了49000多元现金。

4、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冯某某分别从10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张**就是给她说她儿子要出事让她拿钱化解的人、杨**是骗她49600元现金的人。

5、被告人辨认同案笔录及照片证明,王**、张**、赵**分别从10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杨**就是和他们三人在韩城市芝阳镇诈骗一妇女49000余元现金的人。

6、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杨**、张**、王**、赵**的作案地点在韩城市芝阳镇街道信用社、剧场等处。

7、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转账单据证明,被害人冯某某提供了25张芝阳信用社的取款凭条;2013年5月2日冯某某在芝阳信用社取款25笔,共计49593.23元。

8、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5月的一天,杨**打电话叫她第二天出去诈骗。第二天早上,赵**开着他的比亚迪轿车接上她和杨**、王**,杨**让去合阳方向,后沿108国道到韩城市芝阳镇,她们在芝阳街道寻找作案目标,王**看见一个中年单身妇女就下车与妇女搭话,她与杨**也下车,赵**负责望风。杨**过去与王**及妇女说话时,她走到附近巷道里,过了一会杨**和王**领着妇女过来,杨**见到她就介绍说这是看风水的神仙奶奶的孙女,要找老奶奶算卦,她假装不同意说要回家问一下就躲在附近听杨**、王**大声询问妇女的家庭情况,她听到传话后出来,先说王**的女儿不见了,找人要拿财物化解,王**就假装回家取钱离开,她又把听到的妇女家庭情况说出,骗取妇女相信,说妇女家近日要出大事,拿钱化解就没事了,妇女就去取钱,后在戏台附近把钱给了她,她让妇女再买些香,妇女离开后她坐上赵**的车逃离。后清点现金有49000多元,除吃饭、加油等开销外,剩余的钱她和杨**多拿了5000元,其它的四人平分,她拿了13000余元,王**和赵**各得了11000元。

9、被告人王**供述,是杨**叫她出来诈骗的;在韩城市芝阳镇街道发现作案目标后她先下车搭话;张**让她回去取钱,她离开后就坐上赵**的车;半路上杨**以自己和张**担的风险大为由从49000多元中多拿了5000元,自己分得11000多元。

10、被告人赵**供述,是杨**叫他出来诈骗的;他当天早上开着自己的黑色比亚迪轿车接上杨**、张**、王**,按杨**的安排过黄河浮桥到合阳,后来到韩城**街道,她们三人骗了一个妇女,他负责开车和望风。杨**以她和张**操心多为由从49000多元中多拿了5000元,分给他和王**各10000多元。

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孙**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王**、赵**出去诈骗。17日早上被告人赵**驾驶孙**的黑色力帆轿车接上三人,孙**提出去合阳。在合阳**道医院门口被告人王**挡下被害人徐某某,以想找人看风水为由搭话,被告人孙**假装认识看风水的,获知徐某某的家庭状况后将信息传给被告人张**,张**假装神奶奶的孙女,把事先得到的徐某某家庭信息说出取得信任,谎称徐某某家近日有灾难,神奶奶施法破解灾难需要拿钱化解,骗取徐某某现金1980元,诈骗过程中赵**负责望风,得手后四人即驾车快速逃离。除加油、车费等开销外剩余赃款平分,每人分得赃款400多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已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徐某某(合阳县甘井镇同堤坊村人)陈述,2013年7月17日12点左右,她去甘**院看病,在医院门口被王**拦住问见没见一个女娃,二人说话时孙**过来,王**拦住又问,孙**就说甘井街上回来一个能看风水的高人带二人去找,走到医院南边的巷道时张**从东头走过来,看见她们便对孙**说怎么又带人来了,说要回去问奶奶愿不愿意看转身走了,过了一会出来说王**的女儿要找到需拿钱做场法事可化解,让去买香蜡,然后就说她儿子要出事,她吓坏了问怎么办,张**说拿钱做场法事可化解,做完法事钱还给她。张**嫌500元少,让她再取点钱,她又去甘**银行取钱,共1980元给了张**,张**让她去买些香蜡,等她回到医院南边的巷道时已不见人了,她才意识到被骗了。

2、证人党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某于2013年7月在甘**院门口被三名妇女以迷信方式骗了1980元及身份证等。

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妻徐某某于2013年7月17日去甘**院看病,下午约2点回家给他说自己在甘**院门口被三名妇女以看风水骗了1980元及身份证等。

3、被害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徐某某分别从10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王**是拦住她并给她说女儿离家出走的人、孙**是带她和王**去医院南边巷道的人。

4、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孙**、张**、王**、赵**的作案地点在合阳**道医院门口、医院南边巷道。

5、办案说明(附有合阳洽川卡口进城车道车辆截图)证明,合阳洽川卡口监控录像截图显示,2013年7月17日6时32分42秒一辆无牌黑色力帆轿车行驶在合阳洽川进城车道上;被害人徐某某的取款凭证被被告人带走,办案民警前往甘井镇邮政储蓄所调取未果,未能提供徐某某被骗时银行取款凭证。

6、被告人孙**供述,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她打电话联系张**、王**、赵**约定第二天出去诈骗。第二天早上,赵**开着她的黑色力帆轿车(车牌号晋MQ9262)接上她三人去合阳,在合阳**街道的医院附近发现一个骑三轮车的妇女,赵**负责望风,王**下车与妇女搭话,随后她假装路过,王**便问她附近有无看风水的人,她说甘*有个人会看风水还给她看过,然后领着二人去附近巷道内见已在等着的张**,她介绍说张**是看风水的老太太的孙女,张**故意不高兴,说看风水要回家问她奶奶转身走了,她就问妇女的家庭情况并大声说给张**听见,一会张**出来先说王**要找娃需拿钱化解,王**就离开上车,张**又说女鬼要妇女儿子的命,赶紧拿钱来化解,化解后钱还给她,妇女便骑车去取钱。几十分钟后妇女过来将钱给了张**,张**又让妇女去买蜡烛,妇女走后她们迅速上车逃离。在路上她清点现金不到2000元,除了油钱、车费,把钱平分了。

7、被告人张**供述,2013年7月份的一天,赵**开着孙**的黑色力帆轿车拉着她、孙**、王**从浮桥到合阳,在甘井镇街道王**、孙**下车后,她和赵**来到一个人少的巷道等候,看见孙**、王**和妇女走来她就往出走;妇女说有500元她嫌少,妇女又去邮政银行取钱,她们开车跟着,看见妇女出来了,赵**把她拉到原来的地方,拿到钱后她又让买香蜡支走妇女,妇女离开后她们乘车逃离;这次骗了2000元左右,还有身份证、粮食直补卡等物,除费用外平分。

8、被告人王**供述,是孙**叫她出来诈骗的;赵**开着孙**家的黑色力帆轿车接上她到合阳,在甘井镇街道发现目标后她先下车搭话;张**让她回去取钱,她离开后就坐上车;半路上张**说只骗了2000元左右,她分了400元。

9、被告人赵**供述,是孙**叫他出来诈骗的;他当天早上坐出租车来到孙**家,开上孙**家的黑色力帆轿车接上张**和王**,按孙**的安排过黄河浮桥来到合阳,在县城未找见合适的诈骗对象,又到了甘井镇街道,他负责望风,她们三人骗了一个妇女,张**拿到钱支走妇女后他就开车逃离现场。在车上张**说只骗了2000元左右,孙**给了他400元。

本案综合性证据: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3年4月11日,合阳县魏某某报案称,其上午被三名中年妇女利用迷信诈骗现金34500元,合阳县公安局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侦查,发现山西运城的赵**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9月13日将被告人孙**、张**、赵**、王**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信证明,孙**,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张**,女,1969年5月23日出生;王**,女,1965年6月5日出生;赵**,男,1957年10月22日出生;四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2013年9月13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手扣押了黑色力帆牌轿车(带钥匙)一辆及赵**的驾驶证一本;2013年9月17日公安机关从赵*(被告人赵**之子)手扣押了黑色比亚迪F3轿车一辆;照片中车辆即为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力帆牌轿车所挂晋M07042为假车牌,黑色比亚迪F3轿车未挂车牌。

办案说明和车辆信息证明,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力帆牌轿车(车牌号为晋MQ9262)车辆所有人登记为孙某某(系被告人孙**的丈夫);黑色比亚迪F3轿车(车牌号为晋M6Z356)车辆所有人登记为赵*(系被告人赵**的儿子)。

随案移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扣押了现金203元;从被告人孙*玲手扣押了三星(黑色上翻)手机一部、康佳手机一部、项链一条(黄色带蓝吊坠)、手镯一个、钱包一个。

综上所述,被告人孙**共同诈骗作案5次,涉案金额137600元;被告人张**、王**、赵**共同诈骗作案6次,涉案金额1872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孙**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赃款30000元;被告人张**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赃款60000元;被告人王**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赃款39500元;被告人赵**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赃款4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张**、王**、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起组织作用并传话,被告人王**挡人,被告人张**坐摊,三人共同合作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赵**在共同犯罪中负责开车和望风,缺少任何一人均无法完成诈骗,四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属共同犯罪之主犯,且多次诈骗,应按照主犯从重处罚。被告人赵**相较其他被告人作用略小,可比照其他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赔,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孙**、王**的辩护人所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可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所持王**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之观点不予支持。对各被告人已退赔的赃款由本院返还给相关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对其余赃款予以退赔。同时对扣押的作案工具比亚迪F3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M6Z356)、力帆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MQ9262)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孙**的辩护人提出的孙**家庭困难,请求退还扣押车辆的意见,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3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孙**、张**、王**、赵**将骗取的其余财物予以退赔,并返还给各被害人。

六、对扣押的作案工具比亚迪F3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M6Z356)、力帆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晋MQ9262)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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