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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x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似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xx和曾xx、唐xx(二人均已判刑)三人商谋租车抵押骗钱。由徐xx和唐xx出面,徐xx出资,用唐xx的身份证和驾驶证,在汉台*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陕fl3092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后曾xx办理假证,由唐xx将车抵押给汉台区铺镇的丁x,骗取现金9.5万元,由曾xx一人挥霍。

2、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xx和曾xx、唐xx、周xx、周xx(四人均已判刑)五人采取同样的方法,在汉台*租赁公司租赁了一辆陕fm6231闪铜色北京现代越野车,后徐xx办理假证,由周xx将车抵押给汉台区铺镇的丁x,骗取现金9.5万元,由徐xx一人挥霍。

为指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和书证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徐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徐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具体的辩解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xx和曾xx、唐xx(二人均已判刑)三人商谋租赁汽车抵押骗钱。由徐xx和唐xx出面,徐xx出资,用唐xx的身份证、驾驶证在汉中*租赁公司租赁了陕fl3092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后曾xx以唐xx的身份证信息和被租赁车辆信息办理了假行驶证、假机动车登记证、假购车发票,通过周xx介绍,由唐xx将该车抵押给汉台区铺镇的丁x,骗取现金9.5万元,唐xx将此款交给了曾xx,由曾xx一人使用。

2、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徐xx和曾xx、唐xx、周xx(已判刑)四人商谋租赁汽车抵押骗钱。由唐xx和周xx出面,用唐xx的身份证、驾驶证在汉中*赁公司租赁了陕fm6231闪铜色北京现代越野车,后徐xx以周xx的身份证信息和被租赁车辆信息办理了假行驶证、假机动车登记证、假购车发票,通过唐xx的介绍,由周xx将该车抵押给汉台区铺镇的丁x,骗取现金9.5万元,周xx将此款交给徐xx,由徐xx一人使用。

综上,被告人徐xx参与共同诈骗作案2起,诈骗金额19万元。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未退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2月24日,汉中*赁公司工作人员余xx向三*出所报案称,唐xx和一个小伙(徐xx)租赁了他们公司一辆汽车未按时归还。

2014年12月24日,汉中*赁公司法人代表张*向三*出所报案称,唐xx租赁了他们公司一辆汽车未按时归还。

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陕fl3092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所有人是宋xx;陕fm6231闪铜色北京现代越野车的所有人是黄xx。

3、租赁合同,证明唐xx从顺驰*公司租赁陕fl3092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一辆,从城邦*公司租赁陕fm6231闪铜色北京现代越野车一辆。

4、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购车发票,证明徐xx等人办理了假的汽车信息。

5、借条,证明唐xx将陕fl3092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抵押给丁x,获得10万元(丁x扣除利息后,唐xx实得9.5万元);周xx将陕fm6231闪铜色北京现代越野车抵押给丁x,获得10万元(丁x扣除利息后,唐xx实得9.5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余xx的证言。余*国系汉中*赁公司工作人员,他证明唐xx和一个小伙(徐xx)租赁了他们公司陕fl3092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未按时归还。

2、证人张x的证言。张x系汉中*赁公司法人代表,他证明唐xx和一个小伙(徐xx)租赁了他们公司陕fm6231闪铜色北京现代越野车,未按时归还。

3、证人宋xx的证言,证明陕fl3092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是她的,她放在顺驰*公司出租。

4、证人黄xx的证言,证明陕fm6231闪铜色北京现代越野车是他的,他放在城邦*公司出租。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丁x的陈述,证明曾xx、唐xx将三辆汽车抵押给他,从他这里骗取贷款共计26.6万元。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徐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有效,证明的内容真实可信,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x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x的犯罪事实成立,建议在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意见,符合本案实际,应与采纳。徐xx在共同诈骗城邦*公司陕fm6231闪铜色北京现代越野车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诈骗顺驰汽车租赁公司陕fl3092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中,其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加之其能够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和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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