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徐*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张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14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洋县谢村镇范坝村七组李*甲家,冒充台湾人,以李*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李*甲夫妇信任,诱骗受害人李*甲夫妇将80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80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2、2014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城固县五堵镇玉皇村三组秦*甲家,冒充台湾人,以秦*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秦*甲夫妇信任,诱骗受害人许**夫妇将188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188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3、2014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城固县五堵镇五堵村四组许*甲家,冒充台湾人,以许*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许*甲夫妇信任,诱骗受害人许*甲夫妇将66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66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4、2014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汉中市西乡县沙河镇洋溪村二组杨*甲家,冒充台湾人,以杨*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杨*甲夫妇信任,诱骗受害人杨*甲夫妇将139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并用毛巾包住,然后再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13900元及一幅价值1800元的《八骏图》十字绣后驾逃离现场。

5、2014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皂安村皂西组段*甲家,冒充台湾人,以段*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段*甲信任,诱骗受害人段*甲将290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290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6、2014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代某甲家,冒充台湾人,以代某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代某甲信任,诱骗受害人代某甲将832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832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7、2013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咸阳市三原县渠岸乡黄毛村李*乙家,冒充台湾人,以李*乙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李*乙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李*乙将160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析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160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8、2013年0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咸阳市永寿县常宁镇果纳村刘*甲家,冒充台湾人,以刘*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刘*甲信任,诱骗受害人刘*甲将22334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22334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9、2014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洋县黄家营镇三溪关村杨沟组刘*乙家,冒充台湾人,以刘*乙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刘*乙信任,诱骗受害人刘*乙将家中1000余元现金取出,后被告人徐**嫌钱少继续诱使受害人刘*乙再借点现金回来,此时引起受害人刘*乙怀疑。被告人徐**见行骗败露,趁机逃离现场。

10、2014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洋县黄安镇东村五组张*甲家,冒充台湾人,以张*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张*甲信任,诱骗受害人张*甲将家中1700余元现金取出,在行骗过程中,徐**见受害人张*甲夫妇心存怀疑,趁机逃离现场。

11、2014年1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洋县磨子桥镇冯杨村七组杨*乙家,冒充台湾人,以杨*乙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杨*乙信任,诱骗受害人杨*乙夫妇将3400元现金、3000元存单、一对金耳环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在行骗过程中杨*乙夫妇心存怀疑,打开红包袋取出金耳环,徐**见无法得逞,趁机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之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11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洋县谢村镇范坝村七组李*甲家,冒充台湾人,以李*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李*甲夫妇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李*甲夫妇将80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80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后赃款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案发现场位于洋县谢村镇范坝村七组李*甲家。并由被告人带引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进行辨别、指认及指认照片。

由被害人李*甲在系列照片中进行辨别、确认,指认出被告人徐**。

3、被害人李**、陈**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一中年男子驾驶一辆白色轿车到他家里询问他父亲的名字,称其由在台湾的父亲派来寻恩人的,并称几十年前他父亲救过其父亲的命。该男子拿出10000元现金让他收下,又说其父亲现病重的厉害,让他拿出6000元或8000元作为祷告其父亲的心意,并让他把其给的10000元和他出的8000元拿上要照相留影,称其父亲知道了会很高兴。他取出8000元后由该男子照相后装进红包,该男子又拿出20000元用毛巾包住在他家里转几圈放进衣柜,称要放够6天才能打开,不能告诉别人,不然其父亲的病就好不了。后该男子让他把其送到戚**出所附近他下车回家。报案前一天他打开该男子包钱的毛巾,发现里面包的全是给死人烧的纸钱,知道被骗才报警。

4、领条,证实案发后追回的被骗现金8000元由被害人李*甲领回。

5、被告人供述,证实2014年一天他领着女友杜*甲到汉中玩。他曾在福建买六合彩输了钱,又借了高利贷,他怕杜*甲知道后分手。他萌生一个自称是台湾来的人,拿着一张照片说是找到救命恩人,后又借机用一沓上下是真钱的冥币骗钱的方法去骗人的想法。后他准备了他爷爷的生前照片和两万元真钱及两沓冥币,又准备了两个装有冥币的红包,开车到洋县。下高速后向左过了县城边的桥后向西行走一段路,路西有一所学校,左转发现一家门前坐一男子。他拿出照片给该男子看,冒充他是台湾来的人,以该男子之父曾救过他父亲,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该男子夫妇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该男子夫妇将80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沓冥币将现金调包,持在手中在该男子家里转几圈让其放进衣柜,称要放够6天才能打开,不能告诉别人,不然其父亲的病就好不了。骗得现金80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另证实,作案的车是他的白色的长安牌轿车。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二)2014年1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城固县五堵镇玉皇村三组秦*甲家,冒充台湾人,以秦*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秦*甲夫妇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许**夫妇将188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188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13225元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告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案发现场位于城固县五堵镇玉皇村三组秦*甲家。并由被告人徐*甲带引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辨别、指认及指认照片。

由被害人秦*甲在系列照片中进行辨别、确认,指认出被告人徐**。

2、被害人秦*甲陈述,证实案发当天14时许,他正在其家附近的地里干活,一中年男子开一辆白色轿车过来,称其寻找胡**。因胡**是他岳父,他把该男子带回家,该男子称其由在台湾的父亲派来寻恩人报恩的。并称几十年前,他岳父救过其父亲的命,该男子拿出40000元现金让他收下,他未收。该男子又说其父亲现病重的厉害,让他拿出钱作为祷告其父亲的心意,并让把该男子的钱和他拿出的钱拿上一起照相留影,称其父亲知道会很高兴。他便去五堵信用社取出15000元加上家里的钱共计18800元由该男子照相后并装进红包,另外该男子又拿出20000元装进红包,后又用毛巾包住钱持在手中,在他家里转了几圈,让他把用毛巾包住的钱放进箱子,说要放够6天才能打开,不然他父亲的病就好不了。后他送走该男子回家打开毛巾,发现里面装的全是给死人烧的纸钱。知道受骗才报警。

3、领条,证实案发后追回的被骗现金13225元由被害人秦*甲领回。

4、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前他准备了他爷爷的照片和20000元真钱及两沓冥币,又准备了两个装有冥币的红包。案发当天他开车下高速后到城固县五堵,在路边他发现一名约60岁的老汉,他拿着照片去和该老汉搭上话,冒充他是台湾来的人,以该老汉之父曾救过他父亲,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该老汉夫妇信任,他首先拿出10000元现金为诱饵叫该老汉夫妇收下,但其未收。诱骗该老汉夫妇将188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他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沓冥币将现金调包,持在手中在其家里转了几圈,让把用毛巾包住的已调包的冥币钱放进箱子,说要放够6天才能打开,不然他父亲的病就好不了。骗得现金188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三)2014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城固县五堵镇五堵村四组许*甲家,冒充台湾人,以许*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许*甲夫妇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许*甲夫妇将66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66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5000元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告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案发现场位于城固县五堵镇五堵村四组许*甲家。并由被告人带引侦查人员到案发现场辨别、指认及指认照片。

由被害人许*甲在系列照片中进行辨别、确认,指认出被告人徐**。

2、被害人许*甲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他正在316国道边的地里干活,一中年男子开一辆白色轿车停下问他是否姓许,他答是的。该男子又询问他父亲的名字后,称其是由在台湾的父亲派来寻恩人报恩的。在几十年前,他父亲救过该男子父亲的命。该男子拿出4万元现金让他收下。但之后该男子又将钱收回,称其父亲现病重的厉害,让他也拿出钱作为祷告其父亲的心意,并把双方的钱拿出一起照相,称其父知道会很高兴。他便去五堵信用社取回6600元,又把家里的现金添上10000元,由该男子照相后装进红包,另外该男子又拿出16600元装进红包,后用两个毛巾分别包住两个红包,该男子持红包在他家里转六圈,让他把红包藏起,称放6天才能打开,不然其父亲的病好不了。该男子离开几天后他打开毛巾,发现里面装的全是给死人烧的纸钱,才报警的。

3、领条,证实案发后追回的被骗现金5000元由被害人许*甲领回。

4、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前他准备了他爷爷的照片和20000元真钱及两沓冥币,又准备了两个装有冥币的红包。案发当天他开车经高速到城固五堵村,在路边发现一老汉在地里干活,他拿照片去和该老汉搭话,到该老汉家里后,冒充他是台湾来的人,以该老汉之父曾救过他父亲,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该老汉夫妇信任,他首先拿出10000元现金为诱饵叫该老汉夫妇收下,但其未收。诱骗该老汉夫妇,老汉该老汉说没有现钱,但有存单,他开车拉上该老汉夫妇到五堵街上取钱后回家,他称让其备足6600元。他将备好的10000元现金和该老汉的6600元都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后烧香祈祷的过程中,他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沓冥币将现金调包,持在手中在其家里转了几圈,让把用毛巾包住的已调包的冥币钱放进箱子,说要放够6天才能打开,不然他父亲的病就好不了。骗得现金66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四)2014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汉中市西乡县沙河镇洋溪村二组杨*甲家,冒充台湾人,以杨*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杨*甲夫妇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杨*甲夫妇将139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并用毛巾包住,然后再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13900元及一幅价值1800元的《八骏图》十字绣后驾逃离现场。案发后十字绣一副及赃款10000元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被告人挥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十字绣扣押清单及十字绣发还领条,证实侦查人员对作案赃物依法予以扣押。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由被害人杨**在系列照片中辨别,指认出被告人徐**。

4、十字绣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洋**定中心鉴定,作案赃物《八骏图》十字绣一副价格为1800元。

5、被害人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一名开白色轿车中年男子到他家中,该男子询问他父亲和他爷爷的的名字后,称其是由在台湾的父亲派来寻恩人报恩的并为其修坟立碑。称他爷爷救过该男子父亲的命。该男子拿出约5、6万元一沓现金,称其父亲现病重的厉害,让他也拿出钱作为祷告其父亲的心意,并把双方的钱拿出一起照相,称其父知道会很高兴。他便乘该男子的车去沙河街上邮政银行和信用社共取款13900元回家,该男子拿出约10000元给他,他未收。他的13900元由该男子照相后装进红包,另外该男子又拿出几沓百元币装进红包。期间,该男子见他家墙上挂的十字绣“八骏图”后,以要购买为名装上车拿走,但未付钱。后该男子用两个毛巾分别包住两个红包,在他家神位烧香祷告,该男子持红包在他家里转12圈,让他把红包藏起,称放12天才能打开,不然其父亲的病好不了。该男子离开数天后他打开红包,发现里面装的全是冥币,才报警的。

6、领条,证实案发后追回的被骗十字绣一副及现金10000元由被害人杨**领回。

7、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前他准备了他爷爷的照片和20000元真钱及两沓冥币,又准备了两个装有冥币的红包。案发当天他开车到西乡沙河镇洋溪村杨*甲家,冒充台湾人,以杨*甲的爷爷曾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杨*甲夫妇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杨*甲夫妇将139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并用毛巾包住,然后再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13900元及一幅价值1800元的《八骏图》十字绣后驾逃离现场。案发后十字绣一副及赃款10000元被追回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挥霍。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五)2014年10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皂安村皂西组段*甲家,冒充台湾人,以段*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段*甲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段*甲将290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290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告人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案件线索来源,证实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证被害人段*甲案发后报案称其29000元被骗。

3、取款扣税清单,证实段*甲于2014年10月19日在中国农业**丰分理处,从不同账号的存款单中,共支取24276.08元的事实。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由被害人段*甲在系列照片中辨别,指认出自称台湾人的被告人徐**及其照片。

5、被害人段*甲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一中年男子到他家门前,问是否段*乙家他回答其父亲段*乙已故。该男子称他父亲几十年前救过该男子父亲的命,其由在台湾的父亲派来寻恩人报恩献钱的。但按台湾风俗,他拿多少钱该男子献多少钱,该男子问他有多少钱,他称有5000元现金,接着该男子开车带他去新丰镇街上农行从存折取出24000余元,共29000元,后该男子和他拿着钱跪在地上和他父亲对话,并在家里转了几圈。然后该男子拿出30000元和他的29000元分别装进两个红包,又用两个毛巾分别包住两个红包装在一黄色塑料袋里,让他要放六天才能打开红包,该男子离去。几天后他打开毛巾,发现红包里装的全是冥币,才报警。

6、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他开车到西安市临潼区新丰镇皂安村段*甲家中,搭话后他冒充台湾人,以段*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献钱等为由骗取段*甲信任。他称其父现在台湾病重,按台湾风俗,他献多少钱该老汉也要拿出多少钱放在一起祭拜,他父亲的病才会好,最后钱都归老汉。他问老汉有多少钱,接着他开车带该老汉去新丰镇街上农行从存折取出20000余元回家,然后该老汉拿出18800元和他的10000元分别装进两个红包,后他们拿着钱跪在地上祭拜,趁该老汉不备,他用事先备好的冥币,把装有真钱的红包调换,并在家里转了几圈。又用两个毛巾分别包住两个红包装在一黄色塑料袋里,让该老汉要放六天才能打开红包。他骗得18800元开车离去。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六)2014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代某甲家,冒充台湾人,以代某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代某甲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代某甲将832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832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告人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由被害人代*甲在系列照片中辨别,指认出被告人徐**及其照片。

3、被害人代某甲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3时许,一中年男子开车到他家,找他父亲代某乙,他告知其父已故。该男子称1948年打仗时,他父亲救过该男子父亲的命。其要给他父亲修坟,提出由他出资8800元,后他凑了8320元,该男子又拿出8800元并将这两份钱分别装入两个红包,后又用两个毛巾分别将两个红包包住,交由他藏起来,称要放够六天才能打开。他送走该男子回家打开毛巾,发现里面装的全是冥币。

4、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他开车到咸阳市渭城区正阳镇北舍村代某甲家,找其父亲代某乙,代某甲称其父已故。他称1948年打仗时,其父亲救过他父亲的命。他要给其父修坟,他提出由代某甲出资8800元,后代某甲拿出8320元,他拿出8800元并将这两份钱分别装入两个红包,他趁其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红包调换,后又用两个毛巾将红包包住,交由代藏起来,称要放够六天才能打开。他骗去8320元离开,后赃款全部挥霍。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七)2013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咸阳市三原县渠岸乡黄毛村李*乙家,冒充台湾人,以李*乙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李*乙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李*乙将44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析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44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赃款被告人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实由被害人李*乙在系列照片中辨别,指认出被告人徐**及其照片。

3、被害人李*乙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中午一中年男子去她家进门说,她父亲徐*乙救过该男子父亲的命,其要来报恩并拿钱给她父亲修坟,骗得她信任。该男子拿出一部分钱后,她也拿出了4400元后,将这两份钱分别装进两个红包,又用两个毛巾分别包住让她收藏起来,该男子称这钱是给其父积福的钱,存放六天才能打开。后她把该男子送走。当晚她打开毛巾发现里面装的全是冥币。

4、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他驾车到咸阳市三原县渠岸乡黄毛村李*乙家,以李*乙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李*乙信任,诱骗受害人李*乙将44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析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4400元后驾车逃离。赃款全部挥霍。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八)2013年07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咸阳市永寿县常宁镇果纳村刘*甲家,冒充台湾人,以刘*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刘*甲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刘*甲将18000元现金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骗得现金18000元后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告人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冥币照片,证实被告人以冥币诈骗被害人。

3、取款凭证照片,证实被告人实施诈骗时诱骗被害人从银行取款。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由被害人刘*甲在系列照片中辨别,指认出被告人徐**及徐**照片。

5、被害人刘*甲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上午,一中年男子开车到他家,自称从台湾来,称他父亲刘**在解放前曾救过其爷爷的命,还给过该男子的爷爷几块银元。其此次是来给他父亲修坟立碑报恩,完成他爷爷心愿保两家平安的。该男子让他看了一张称是其爷爷的老人照片。他回想起以前似乎听他父亲说过此事。该男子提出自己如果拿出多少钱,他也要出多少钱,立碑后所有的钱全部归他。后因他要去街上取钱,该男子用车带他到常宁镇街上,他在信用社将存折上的17334元全部取出,回家后把家里放的钱加上凑了18000元。该男子也拿出20000多元,把两份钱分别装进两个红包,又用两个毛巾分别包住,让他藏起,要求放六天才能打开。他送该男子离开几天后,他打开毛巾发现里面装的全是冥币。

6、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他驾车到咸阳市永寿县常宁镇果纳村刘*甲家,冒充台湾人,以刘*甲之父救过其爷爷,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刘*甲信任,让刘*甲看了一张称是其爷爷的老人照片。他诱骗刘*甲拿出多少钱,他也拿出多少钱,立碑后所有的钱全部归刘。后刘*甲共拿出18000元钱,他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中并用毛巾包住,后在烧香祈祷的过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将现金调包,他让其把包冥币的红包放在柜子里,六天后才能打开。然后让刘送他到高速路口,他给其返家的打车钱后,骗得18000元现金驾车逃离。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九)2014年11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洋县黄家营镇三溪关村杨沟组刘*乙家,冒充台湾人,以刘*乙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刘*乙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刘*乙将家中1000余元现金取出,后被告人徐**嫌钱少继续诱使受害人刘*乙再借点现金回来,引起受害人刘*乙怀疑。被告人诈骗未遂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案发现场位于洋县黄家营镇三溪关村杨沟组刘*乙家。并由被告人徐*甲带引侦查人员对其在洋县境内实施诈骗作案的案发现场、作案行径路线进行辨别、指认及现场指认照片。

由被害人刘*乙在系列照片中进行辨别、确认,指认出被告人徐**及其徐**照片。

3、被害人刘*乙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他与其妻正在地里干活,一名开着白色轿车的中年男子与他搭话,称其从台湾来,1940年他父亲救过该男子父亲的命,其来报恩,并拿出30000元现金给他,他未收。该男子取出10000元由他拿着,让他也拿出4400元、6600元或8800元钱的吉利数字,称过几天其父亲来一起到他父亲坟前祭拜。他拿出了1000元,该男子嫌太少。他告诉其家里只有这些钱,该男子生气将给他所持的10000元收回,称过几天其父亲来再说。他送给该男子一些红薯后,便离开。

4、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他从南郑县开车经高速路从洋县收费站下高速,到洋县黄家营镇三溪关村杨沟组刘*乙家,他拿出爷爷的旧照片让刘*乙看,并称照片上的人是他父亲,他称其从台湾来,1940年刘*乙父亲救过他父亲的命,他来是给刘*乙的父亲修坟立碑报恩,他让刘*乙看了他包内的几沓钱,并拿出10000元现金给刘,其未收。让他也拿出4400元、6600元或8800元钱的吉利数字,称过几天他父亲来一起到其父亲坟前祭拜。刘拿出了1000元,他嫌太少。称过几天其父亲来再说。刘*给他一些红薯后,他离开。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十)2014年11月9日12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洋县黄安镇东村五组张*甲家,冒充台湾人,以张*甲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张*甲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张*甲将家中1700余元现金取出,在行骗过程中,被害人张*甲夫妇心生怀疑,被告人诈骗未遂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案发现场位于洋县黄安镇东村5组张*甲家。并由被告人徐*甲带引侦查人员对实施诈骗作案的路径及被害人住处进行辨别、指认。

由被害人张*甲在系列照片中进行辨别、确认,指认出被告人徐**及徐**照片。

3、被害人张**陈述,证实案发当天12时许,她和丈夫正在地里干活,一名开白色轿车的中年男子停车后与她搭话,该男子说出她父亲的名字后,称其从从台湾来,解放前她父亲曾救过该男子父亲的命,其这次来是报恩的。该男子拿出20000元现金给她,她未收,又说让她也拿出钱一起到她父亲坟前祭拜。她说家里只有现金1700元,她对其行为产生了怀疑,该男子推说过几天和其父亲一起再来,便开车离开。

4、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他开车沿着高速公路到洋县黄安镇东村五组张*甲家,他询问其父亲的名字后,自称他从台湾来,解放前张*甲的父亲曾救过该他父亲的命,他这次来是报恩的。他拿出20000元现金给张*甲,张未收。他又说让张也拿出钱一起到其父亲坟前祭拜。张*甲说家里只有现金1700元,他见张的丈夫查看他车牌,对他产生怀疑,他推说过几天和其父亲一起再来,便开车离去。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十一)2014年1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徐**驾车窜至洋县磨子桥镇冯杨村七组杨*乙家,冒充台湾人,以杨*乙之父救过其父,现来报恩并为其修坟立碑为由骗取杨*乙信任,以现金为诱饵,诱骗受害人杨*乙夫妇将3400元现金、3000元存单、一对金耳环放进其事先准备好的红包袋中,在行骗过程中杨*乙夫妇心生怀疑,打开红包袋取出金耳环,被告人诈骗未遂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

案发现场位于洋县磨子桥镇冯杨村杨*乙家。并由被告人徐*甲带引侦查人员对实施诈骗作案的路径及被害人住处进行辨别、指认。

由被害人杨**在系列照片中进行辨别、确认,指认出被告人徐**及徐**照片。

3、被害人杨**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一名开白色轿车的中年男子到他家,自称是台湾大老板派来的人,称他父亲杨**解放前曾救过该男子老板的命,老板命其来寻找报恩的。该男子让他也拿出一些钱,称他拿出多少钱,该男子陪着出多少钱给他父亲立碑。他将家里3400元现金、一张3000元的存单、一个金耳环拿出,该男子也拿出8600元,把两份钱分别装进两个红包后,他妻子拿红包去敬神期间,把红包内的金耳环取出时被该男子发现,该男子认为对他不相信,生气将其钱收回,称过几天和其老板一起再来,便驾车离开。

4、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对查获的被告人徐**租住房内的31沓冥币、8副车牌、红包、烧纸、白色长安牌小车、现金等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5、领条,证实对扣押的杜**的与本案无关物品已发还杜**。

6、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徐*甲在汉中诈骗作案期间,与杜**租住于汉中南郑县大河坎镇董家营村民房内。

7、证人杜*甲证言,证实她于2012年认识徐*甲后,2014年在一起同居,2014年11月2日到汉中南郑**居住。徐*甲每天出去干什么她不知情。徐*甲告知她其在外面有工程,每天要到工地去,她信以为真。徐*甲有一辆白色长安轿车,车牌较多。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被抓获的经过。

9、户籍信息及照片,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徐**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10、被告人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他驾车到洋县磨子桥镇冯杨村七组杨*乙家,他自称是受在台湾的老板指派来寻找报恩的,称杨*乙父亲杨*乙解放前曾救过他老板的命,他让杨*乙也拿出一些钱,称杨拿出多少钱,他陪着出多少钱给杨的父亲立碑。杨*家里3400元现金、一张3000元的存单、一个金耳环拿出,他也拿出10000元,他把两份钱分别装进两个红包后,杨之妻拿红包去敬神期间,看红包内的钱,他认为对他不相信,生气将其钱收回,称过几天和其老板一起再来,便驾车离开。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先后在洋县、城固县、西乡县、西安市的咸阳、临潼等地流窜作案,实施诈骗11起。诈骗财物价值达1088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中有3起未遂,对该三起犯罪可从轻处罚。洋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第9起事实中出现的人名“刘*甲”有误,应为刘*乙;第10起事实中出现的人名“刘*乙”有误,应为张**。审理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徐**辩解称,所指控的第五起诈骗罪他只骗得18800元,不是指控的诈骗29000元。所指控的第七起诈骗罪他只骗得4400元,不是指控的诈骗16000元。所指控的第八起诈骗罪他只骗得18000元,不是指控的诈骗22334元。经查,第五起诈骗被告人虽辩解只骗得18800元,但是被告人开车带上被害人到当地新丰镇街上农行,被害人从存折上取款后,其取款扣税清单上记载被害人当时三张存款单共取款24000元,在取款当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取款数额时,被害人也告知其取款24000元。被害人2014年10月19日在临**分局报案时称被骗29000元。被告人无证据证明其辩解。故被害人陈述加上家里原有5000元现金,被骗29000元应予认定。第七起诈骗罪被告人辩解只骗得4400元,被告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陈述16000元被骗,被害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本着有利于被告人之原则,应认定被告人诈骗4400元为妥。第八起诈骗罪被告人辩解只骗得18000元,被告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陈述22334元被骗,被害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侦查中的取款凭证照片无法辩认。本着有于被告人之原则,应认定被告人诈骗18000元为妥。被告人实施诈骗作案工具长安牌轿车一辆,依法应予没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白色长安牌CX20轿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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