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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公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代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之夫姚某某因肝癌先后6次在西安交**属医院和西**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3年6月13日病故。姚某某在西安住院期间医疗费报销均由张某某代为办理。2013年5月26日至6月8日,姚某某在西**医院住院共花费29476.8元,张某某为其办理了出院结算手续。回到洋县后,姚某某将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及发票交给张某某,让其到洋**中心进行报销。该张发现姚某某交给自己的住院发票金额为8万多元,与实际花费2万多元不符,便询问姚某某,姚某某让其不要管。随后张某某将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及发票提交给洋**中心进行报销。后*某某告诉张某某此次住院报销资料系其在西安住院期间购买的假资料。2013年9月24日,张某某从洋**中心XX镇居民医疗保险金32146.38元。姚某某在病危时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办理假病历人的名片。2013年10月份,张某某在整理姚某某遗物时找到该名片,随后电话联系并到西安购买了一套姚某某于2014年10月份在西**医院住院的病历、费用清单及金额为75311.4元的住院发票。之后,张某某将该套虚假的住院资料提交至洋**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洋**中心在审核中发现报销资料造假而未予报销,并对姚某某历次住院报销资料进行核实后发现均存在造假问题,遂要求该张退还历次报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2014年4月3日,张某某给洋**中心退还2万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之夫姚某某因患肝癌先后多次在西安交**属医院和第四军**属医院(唐**院)住院治疗。

2013年5月26日至6月8日,姚某某在唐**院住院治疗,共花费29476.8元,被告人张某某为姚某某办理了出院结算手续。被告人张某某同姚某某回到洋县后,姚某某将一套虚假的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及发票交给被告人张某某,让被告人张某某到洋**中心进行报销。被告人张某某发现姚某某提交的住院发票金额为80175.80元,与实际花费29476.8元不符。被告人张某某询问姚某某原因,姚某某让张某某不要管。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将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发票提交给洋**中心进行报销。此后,被告人张某某再次询问姚某某原因,姚某某告知张某某此次住院报销资料系其在西安住院期间购买的假资料。

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从洋**中心XX镇居民医疗保险金32146.38元。

2013年6月中旬,姚某某从西安出院后到甘肃庆阳办事时突然病情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到庆阳见到姚某某后,姚某某向被告人张某某交待了后事,告知张某某有办理假病历人的名片,让张某某联系办理假病历资料报销医疗费补贴家用。2013年6月13日,姚某某在庆阳市中医院去世。此后,被告人张某某回洋县整理姚某某衣物时找到办理假病历人的名片,即按照名片电话联系到办理假病历资料的人,在西安钟楼附近,被告人张某某以1000元价钱办理了一套姚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唐都医院住院的病历、费用清单及金额为75311.4元的住院发票。随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套虚假的住院资料提交至洋**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洋**中心经审核,发现被告人张某某提交的报销资料造假未予报销,并对姚某某历次住院报销资料进行核实,发现均存在造假问题。2014年3月10日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要求张某某退还其丈夫历次住院报销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金。

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洋县**银行账户退还现金2万元。

2014年4月29日,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张某某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又退还赃款12146.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他系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科长,2014年3月洋县社**办中心向上级单位反映张某某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事情,上级单位要求依法处理。此后,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安机关报案。

2、证人罗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年底,他中心在对张某某提交的姚某某2013年10月份在唐**院住院报销资料审核时,发现有疑点,经向唐**院发函核实,得知张某某提交的报销资料和此前五次已经报销的资料均存在问题。即对张某某提交的姚某某2013年10月份在唐**院住院报销资料没有审核支付。对发现的问题报上级单位处理。

3、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案材料、洋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该案的来源和立、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

4、洋县社**办中心关于张某某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情况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证实姚某某2010年至2013年因病住院后,先后六次向洋县社**办中心申报保险医疗费,其中包括提交2013年5月26日至2013年6月10日发票金额为80175.80元虚假的唐都医院住院资料,2013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发票金额为75311.40元虚假的唐都医院住院资料。

5、洋县社**办中心医保费支付票据,证实张某某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五次从洋**中心领取姚某某住院报销款142924.36元,其中包括2013年9月24日领取的报销款32146.38元。

6、唐**院、西安交**属医院住院病历资料,证实姚某某在该二医院实际住院治疗的有关情况。其中2013年5月26日至6月8日在唐**院住院二次属实。

7、洋县社**办中心医疗费住院审批表、住院费用清单等,证实2010年11月至2013年6月,姚某某实际在唐**院、交大一附院住院七次,其实际应报销费用金额情况。姚某某七次住院,实际花费120914.66元,应报销金额为44682.03元。

8、洋**中心医疗保险住院费结算审核表、支付支票及存根,证实张某某向洋**中心缴纳虚假的第四军**属医院(唐**院)住院资料后,于2013年9月24日领取报销费用32146.38元。

9、洋**中心情况说明,证实姚某某从2010年至2013年报销住院费用时,缴纳的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因办公地点搬迁遗失。

10、第四军**属医院(唐**院)提供的相关资料,证实姚某某因病于2010年11月至2013年6月8日,先后在其医院住院五次,其中2013年5月26日至6月3日、6月3日至6月8日分别住院二次,分别产生医疗费18864.2元、10612.6元。

11、甘肃省庆阳市中医院死亡通知书、庆阳市西峰区殡葬管理所火化证明,证实2013年6月13日姚某某因“肝癌综合治疗术后”在该院死亡,于2013年6月15日火化。

12、姚某某医保证,证实姚某某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在姚死亡后,其家人仍于2013年7月1日向北街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缴纳了姚某某2014年度医疗基金140元。

13、张某某向洋**中心提交的姚某某2013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在唐**院的住院病历资料、洋**中心医疗费结算审核单,证实张某某向洋**中心提交了总费用为75311.40元的姚某某虚假住院病历资料。

14、洋县**银行收款纪录,证实2014年4月3日张某某向洋县**银行账户退还2万元。

15、被告人张某某年籍证明及照片,证实其出生于1978年XX月XX日,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16、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她丈夫姚某某在2010年被查处患有肝癌,先后多次在西安交**属医院、第四军**属医院(唐**院)住院治疗。*某某前四次住院因病情不是太重,她将姚某某安顿到医院就返回洋县,出院手续及病历资料由姚某某办理带回洋县。*某某均将资料装入袋子,由她交到XX中心,接到XX中心通知后她去签字领款,每次报销的费用和实际花费差不多。2013年6月份,姚某某在唐**院住院手续由她结算,花费不到3万元。回家后,姚某某将住院病历、发票等交给她,让她交到XX中心报销,她看花费票据金额比实际结算的多,问姚某某是什么原因,姚告知不要多问,她即将材料交到XX中心。几天后,她再次问姚某某,姚告知系联系办假病历的人办理的虚假资料。此后,接到XX中心通知领取了报销款。2013年6月,姚某某出院后到甘肃庆阳办事,突然病情严重,她到庆阳见到姚某某后,姚某某向她交待了后事,同时告知有办理假病历人的名片,让她联系办理假病历资料报销医疗费补贴家用。几天后,姚某某去世。2013年10月她回洋县整理姚某某衣物时找到办理假病历人的名片,即按照名片电话联系到对方,在西安钟楼附近,她和对方协商以1000元价钱办理了一套假病历、发票等资料。之后她将该套假病历资料、发票等交到洋**中心报销。几个月后,她接到**保局田某某电话,田某某告知她提交的病历系伪造不能报销,同时告知姚某某之前报销的资料也有问题,并提供给她XX中心的银行账户让她退款,她只向XX中心账户归还2万元,其余无钱归还。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可以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病历材料仍提供给洋**中心,骗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金额达32146.3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张某某故意购买虚假的病历材料,提供给洋**中心,意欲骗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因洋**中心发现而未得逞,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购买虚假病历资料意欲骗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被洋**中心发现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退赔了赃款32146.38元,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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