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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X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第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XX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似超、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XX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南郑县忍水镇汪家坝村二组,以高铁工人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蒋XX现金3000元。

2、2013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城固县五朗庙镇五朗庙村二组,以高铁工人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王XX现金4400元。

3、2013年10月4日上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城固县博望镇军王村二组,以高铁工人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王XX现金5000元。

4、2013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到南郑县阳春镇双桥村,以修高速路工人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张XX现金4000元。

5、2013年11月18日上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勉县老道寺镇段家坝村三组,以煤气公司工人租房、出售“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付XX现金5000元。

6、2013年11月29日中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勉县周家山镇留旗营村六组,以液化汽施工工人租房、出售“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张XX现金4800元。

7、2014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勉县定军山镇定军村二组,以修河堤工人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张XX现金5000元。

8、2014年3月25日上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洋县磨子桥镇牛家砭村一组,以修高速公路工人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张XX现金8000元。

9、2014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洋县洋州镇白鹤村五组,以修路工人租房、出售“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马XX现金2700元。

10、2014年农历4月的一天,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城固县宝山镇苏村二组,以修河堤工人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蔡XX现金1000元。

11、2014年农历4月的一天,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城固县宝山镇苏村三组,以高铁工人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张XX现金1800元。

12、2014年4月16日下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洋县龙亭镇镇江村二组,以搞一江两岸工程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周XX现金6000元。

13、2014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洋县谢村镇回龙村十三组,以修水库工人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王XX现金1050元。

14、2014年5月4日上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城固县董家营镇邵家村三组,以修河堤工人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王XX现金7000元。

15、2014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洋县洋州镇白鹤村二组,以修路需饮水、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李XX现金4000元。

16、2014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勉县老道寺镇长寨村二组,以修路工人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马XX现金2500元。

17、2014年5月20日上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勉县金泉镇墓下村二组,以搞工程需租房、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宁XX现金2000元

18、2014年5月25日上午,被告人樊XX骑摩托车窜至洋县龙亭镇高原寺村一组,以修河堤需工人,给介绍工作、抵押“古董”为名诈骗被害人童XX现金5200元。

经城固县博物馆鉴定,被告人樊XX实施诈骗所使用的“古董”全是现代工艺品,不是文物。

综上,被告人樊XX诈骗作案十八起,涉案总价值72450元,所得赃款大部分挥霍,已退赔被害人损失46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具有犯罪前科,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到案后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主动退赔了大部分赃款,减少了社会危害后果,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酌情可予从轻处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樊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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