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X、李*X、王*X、陈*X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李*x、王*x、陈*x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李*x、王*x、陈*x及其辩护人张*、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中旬,安康人沈*x(另案处理)托陈*x给他西安的朋友高*x的儿子高x介绍对象。陈*x让李*x给找个女子,后来李*x找到王*x充当被介绍对象。为了行骗,2014年6月16日,陈*x、李*x、王*x和陈*x在汉中电视塔旁见面,陈*x和李*x共同商量让陈*x充当王*x的妈,借用陈*x家当王*x的娘家,李*x充当王*x的舅舅。2014年6月18日,陈*x(化名覃*)领上沈*x、王*x(化名刘*)、陈*x到汉中汉运司汽车站旁安顺招待所与高*x父子俩见面。见面后,陈*x给男方介绍王*x就是被介绍的对象,名字叫“刘*”,陈*x是“刘*”她妈。因双方均无意见,陈*x提出6月19日到陈*x家认门,并要求高*x给王*x和陈*x各100元路费,后陈*x骗取高*x5000元介绍费,陈*x与沈*x各分2500元。6月19日,陈*x、沈*x将高*x及他儿子高x带到陈*x家认门,高*x购买139元的礼品随陈*x、沈*x到陈*x家后,陈*x、沈*x充当介绍人,王*x充当介绍的对象“刘*”,陈*x充当“刘*”的母亲,李*x充当“刘*”舅舅,陈*x让高*x给见面礼2000元、离娘钱400元、订婚钱20000元,高*x将共计22400元交给陈*x。李*x又以“刘*”舅舅的身份骗取高*x100元见面礼。在高*x离开陈*x家后,陈*x分给陈*x1500元,李*x1200元,王*x1300元,剩余的18400元归陈*x自己。为了脱身,陈*x谎称次日带“刘*”到汉中随高*x父子回西安市长安区高家。随后三日,高*x父子在汉中招待所不见陈*x、“刘*”踪影,多次联系陈*x,陈*x又以其电话欠费为由,骗取高*x50元电话费。之后,高*x才发现被骗,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本案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诈骗财物总价值27889元。其中,陈*x分得现金20950元,李*x分得1300和一条烟,王*x分得1400元,陈*x分得1600元。案破后,被告人陈*x、李*x、王*x、陈*x将所分得赃款如数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考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张*、刘*辩称:1、王*x系从犯;2、王*x能够如实坦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故请求对其从轻判处,建议对王*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李*x、王*x、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名,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总价值278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x、李*x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王*x、陈*x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x、李*x、王*x、陈*x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均可从轻判处。被告人王*x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采纳。唯建议对王*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的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交清。)

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交清。)

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交清。)

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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