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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公诉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起,被告人王某某同张某某(已上网通缉)先后加入非法组织“中功”的变异组织“弥勒佛道”。2011年7月份,张某某在咸阳认识了“中功”、“弥勒佛道”非法组织成员李*某(另案处理),二人便商议在西安市长安县子午镇修建“弥勒佛道场”。2011年11月,李*某、张某某认识了西安建筑商*某某(另案处理)后,郑某某承诺为李*某、张某某二人申办个公司,提出通过公司形式运作完成修建“弥勒道场”的想法。后李*某和张某某商量,由张某某回洋县组织、动员曾参与过“中功”活动的人员加入“弥勒佛道”,上交上道款,作为申办公司的经费。张某某回到洋县后即和王某某商议建道场一事,并让王某某负责收取上道人交来的上道款。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张某某、王某某通过刘**、王**、陈**、陈**、李*丙、但某某、庞某某等人动员他人参加“弥勒佛道”,收取助道款。2012年张某某、王某某以开办公司的名义,到外地蛊惑他人参加“弥勒佛道”,收取上道款。

自2011年7月至案发,王某某、张某某先后煽动、诱骗74人加入“弥勒佛道”非法组织,以收取上道款的方式,共计骗取他人钱款20.05万元。后将诈骗所得钱款中的9.99万元上交给李某某、郑某某挥霍。案发后,洋县公安局在王某某家依法查获8.358万元上道款。案发后张某某、王某某退赔部分赃款0.89万元。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六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本案中弥勒佛道的诈骗名称是张某某、李**策划的,诈骗团伙内部的分工等王某某不清楚。张某某、李**未归案,诈骗的性质无法确定,王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受害者。本案诈骗数额计算有误,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家查获的8万余元不是赃款。张某某之母瞿某某受张某某鼓动,替亲友交纳上道款10800元,与王某某无关。张某某属该案主谋,在王某某收款前,张某某经手所收上道款亦与王某某无关,亦应减除。请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同张某某(已上网通缉)于2010年前后加入非法的“中功”的变异组织“弥勒佛道”。后由张某某主谋在咸阳与弥勒佛道的成员李**(另案处理),二人虚构策划要在西安市长安县子午镇修建“弥勒佛道场”,并串通西安建筑商*某某(另案处理),由郑某某与张某某、李**共同虚构申办公司,以其运作“修建”弥勒佛道场,图谋诈骗。后张某某、李**、郑某某以佛教为幌子,宣扬地球要毁灭,加入弥勒佛道,交纳上道款即可躲避灾难、保性命和平安等谎言,恫吓他人交纳上道款而入道。经李**和张某某商议,由张某某策划、实施在洋县组织动员曾参与过“中功”活动的人员加入“弥勒佛道”(此过程又称救渡人、引渡人),上交“上道款(也叫助道款、入道款)”,作为虚构的申办公司建道场的经费以行诈骗。2012年1月份张某某与李**共谋后,由张某某找到王某某,张某某指使王某某负责收取上道款(每个上道人需交3000元的“上道款”,交款后返还300元)。从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初,张某某蛊惑、煽动被害人刘**、王**、陈**、陈**、李*丙、但某某、庞某某、田某某、瞿某某、张**、汪某某、孙**、刘**、哈某某、王**等人在洋县、安康、石泉、汉阴、平利、岚皋等地,动员其他被害人加入弥勒佛道而收取上道款。张某某并通过上述人员,共实际收取上道款数额199000元。涉及被骗交纳上道款的被害人74人。其中,经张某某收取上道款11人,计收上道款29700元;经张某某安排王某某收取上道款63人,计收上道款169300元。

上述所收上道款,张某某和王某某上交给李某某99900元,被李某某和郑某某挥霍。其中15520元,被张某某、王某某在外出活动开支挥霍。案发时公安人员从王某某处查获83580元。

同时查明,在王某某经手收取上道款前,由张某某经手所收款及张某某之母瞿某某受张某某鼓动所交款40500元,应从王某某经手的诈骗上道款数额中减除。应认定王某某诈骗款数额为1288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

2、证人刘*甲证言,证实2011年7、8月份的一天,她在本地的大觉寺神庙里敬神遇见张某某,张对她宣扬说:地球要毁灭,世上多灾多难,只要信了弥勒佛道,交3000元上道款就能消灾避难。她听后害怕。约20天后她带上3000元钱上道款,交给张某某,张返还她300元钱。张又对她说:你给敬神的人都宣传一下,交上道款就能保平安。之后她以张某某对她宣传时的说法,对她所能接触到的熟人都作了宣传。2011年农历6月至2012年初她把收交到的信弥勒佛道的牟某某、魏**、康某某、张**、梁*戊、闫某戊、杨*戊所交上道款共18900元(每人交2700元)钱全部交给了张某某、王某某。2012年1月份她为丈夫何**、儿子何某己、孙子何**等共6人,到洋县城张某某家中向张某某、王某某交上道款16200元。同年2月份她将宣传“引渡”信奉弥勒佛道的杨*庚、刘*庚、张**、袁**四人所交的上道款共10800元钱交给了张某某、王某某。她受骗共引渡17人交上道款计45900元。

3、证人杨**、刘**、张**、袁某庚证言,均证实被骗信奉弥勒佛道,通过刘*甲各自交纳上道款2700元,共10800元。

4、证人王*甲证言,证实之前认识张某某,2011年夏一天路遇张某某张对她说:现在灾难多,要出钱积功免灾。2012年1月的一天,她在洋县菜市场遇到王*某,王也对她讲过此类话。她问能出多少钱?王说:每人出3000元可保平安。后她替侄子王*辛、侄孙王*戊、王*壬,嫂子杨**、闫*戊,侄孙女王*子、王*丑等七人交给张某某、王*某上道款共18900元。

5、证人陈*甲证言,证实2011年7月的一天张某某、王某某到她家说:你以往所练“中功”与弥勒佛道是一样的,你信弥勒佛道交3000元上道款能消灾避难保平安。后张某某、王某某又到她家动员她交上道款。她于2011年7月、2012年初先后替其女儿何*子、何*丑、子**庚、丈夫何*寅、女婿贾**、朱**、共交给张某某、王某某16200元上道款。同时,她发展的亲戚王**、何*申也在2012年初给张某某、王某某交上道款共5400元。2012年腊月王某某电话召集她和发展的4名弥勒佛道成员,到洋**公司家属楼张某某家中听张讲授弥勒佛道课程,内容是多发展成员多交上道款。腊月底她发展的其邻居李**全家8人共给张某某、王某某交上道款21600元。

6、证人何*申证言,证实2012年初,她通过陈**交上道款2700元。

7、证人陈*乙证言,证实她是经李**和本村陈*甲介绍加入弥勒佛道的。后在2012年初一天,陈*甲电话告知她到陈家去,她见到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说:加入弥勒佛道可保平安,要在西安修道场,动员交上道款。同期她替儿子徐**、徐**、徐**、孙子徐**四人共交给张某某、王某某上道款11700元。

8、证人王*申证言,证实她通过其本村人陈*甲加入弥勒佛道,称交上道款就能保平安。2012年初她交给陈*甲上道款2700元。

9、证人但风林证言,证实2011年7月她侄女陈**介绍她信奉弥勒佛道,称交3000元上道款就能保平安。后陈**带她到洋县,先后于2011年和2012年在张某某家她替自己的儿子王**、王**、王**、女儿王**、姐姐杨**共交给张某某、王某某上道款13500元。

10、证人李*丙证言,证实2011年腊月一天他经何**家介绍认识了张某某、王某某。何**动员让他信奉弥勒佛道,称交3000元可保平安。后他替妻李**、子**、儿媳李*、孙子李*、女儿李**、女婿田**、外孙李**和田**交给张某某、王某某上道款21600元。

11、证**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一天,她认识了张某某,张**称信奉弥勒佛道,交3000元上道款可保平安。后王某某多次电话催促,她到洋县替女儿周**、孙子周**、表哥陈**、表弟杜**交给张某某、王某某上道款共10800元。

12、证人瞿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她认识了汉中人陈**,陈和她女儿张某某都动员她加入弥勒佛道,称可以保平安,并要交3000元上道款。2012年初她替朋友张**、儿媳张**、林*,孙女张**共交给张某某、王某某上道款10800元。

13、证人张**证言,证实2012年初瞿某某动员她加入弥勒佛道,称每人交3000元上道款可以保平安。后她替女儿景*、孙女冯**、外孙女王馨*交给张某某、王某某上道款共8100元。

14、证人汪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她被告知去平利县兴隆宾馆,见到了张某某、王某某,张、王*信奉弥勒佛道,每人交3000元上道款可以保平安。后到洋县她替其儿子康**、康**、康中锋、儿媳张**交给张某某、王某某上道款共10000元。

15、证人孙*丙证言,证实2012年2月她在平利县认识了洋县人张某某,张*信奉弥勒佛道,每人交3000元上道款可以保平安。2012年3月5日王某某开车接他们到张某某家,她替儿子罗**、罗**交给张某某、王某某上道款共5400元。张某某给他们讲弥勒佛道课,后被警察抓获。

16、证人刘**、哈某某证言,均证实2012年初见到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向刘*加入弥勒佛道,交3000元上道款可保平安。后刘替姑父韩**、姐姐刘**、儿子韩**向张某某、王某某交纳上道款共8100元。

17、证人王**、左**证言,均证实张某某动员左**加入弥勒佛道,左**经王**转手交给张某某、王某某上道款2700元。

18、证人牟某某、魏**、梁**、刘*庚证言,均证实她们被骗信奉弥勒佛道,于2011年底至2012年初,通过刘*甲每人分别交纳上道款2700元。

19、证人庞某某、向麒袭证言,均证实2011年夏一天,洋县王**和张某某、王某某到佛坪他家,后张某某称信奉弥勒佛道,每人交3000元上道款可保平安。2012年初庞某某到张某某家,替父庞**、母杨**、外甥女叶**、外甥媳妇秦**交给张某某上道款共10800元。

20、同案人张某某供述,证实她原来习练“中功”。2010年7月份经李**和陈**介绍她加入弥勒佛道。2011年7月底,在西安召开的弥勒佛道会议上认识了李某某,共同商谋逃避国家对“中功”的打击查处,变换另一种方式修个道场,收功德钱。李某某让她筹措修道场的资金。她回洋县后找王某某开始筹措资金,她和王某某先后到西乡、佛坪、安康市、石泉、汉阴、岚皋、平利等地寻找弥勒佛道成员,传道引渡其交纳上道款。她和王某某都收上道款,从2012年元月份,她指使由王某某负责收钱,收来的款一部分由王某某交给李某某,一部分由王某某管理。她负责总体工作,培训上道人员。她的上级是陕**公司,公司老总是郑**,她被认命为公司副总,她主要负责招聘员工及培训。修道场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原“中功”人员收交的上道款。其实建立弥勒佛道场是虚构的。

她经手收交的有刘*甲交来的康某某、梁**、杨**、牟某某、张**、闫某戊、魏*甲7个人的上道款,有庞某某交来的庞**、杨**、叶**、秦培兰4个人的上道款共29700元。

21、同案人李某某供述,证实她知道弥勒佛道是中功的延续。2011年7月她认识张某某后和郑**共同商议决定利用上道款修建道场。王某某、张某某先后共交给她99900元。她到洋县传达虚编的“郑州会议”精神,任命张某某为国**公司副总经理,给其发了任命书和梅花形胸章。任命书等是郑**制作的,目的是以弥勒佛道为名谎称修建道场,鼓动其骨干成员多发展其他成员交上道款骗钱。

22、同案人郑**供述,证实张某某、王某某交给李**的上道款由他和李**共同开支。任命李**为财务经理、张某某为副经理的任命书是他伪造的。

23、被骗入道的受害人名单,证实被被告人及同案人诈骗受害74人的名单。

24、收取的上道款(诈骗款)核对清单,证实被告人及同案人共计诈骗他人钱财数额。

25、在王某某家查获的交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上交助道款记账本照片,证实被害人身份及诈骗款原始记录。

26、在王某某家扣押的上道人及接引人信息记录卡片,证实被告人诈骗受害人的原始信息记录卡计24张。

27、在王某某家扣押的上道人身份记录,证实被骗上道8人的交款自白及身份信息。

28、王某某记账本复印件,证实由被告人发展的接引人刘*甲、但风林、庞**、李**等人接引的上道人员的名单。

29、在王某某家起获上道款照片,证实王某某与同案人张某某骗取他人现金(上道款)的照片。

30、在李某某家查获的上道人及接引人信息记录卡片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诈骗受害人的信息记录卡计34张,涉及受骗人37人。

31、助道款开支账单,证实所诈骗款项中的开支情况。

32、第二次侦查补查回复文件,证实诈骗所得赃款的去向。

33、存款业务回单及查询结果,证实张某某、王某某给李*某汇赃款5000元。

34、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现场查获、扣押被告人及同案人张某某诈骗现金83580元。

35、王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等人的任命书,证实被告人借虚构的被认命的身份。

36、收缴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收缴被告人及同案人张某某用于诈骗宣传的书籍及宣传资料。

37、关于梅**司情况查询资料,证实梅**司系虚构。

38、查抄的张某某家的培训材料,证实被告人与同案人宣扬弥勒佛道的资料。

39、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对中功、弥勒佛道专案开展侦察调查工作的通知》、汉中市公安局《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同对社会有危害气功组织斗争工作的通知》绝密》、中**市委关于印发《处理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和清理整顿气功社团实施方案的通知绝密》、汉中市公安局《关于对中华养生益智功建为专案开展侦查工作的意见。绝密》、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的通知秘密》、市公安局关于中功问题的说明,均证实“弥勒佛道”是“中功”的变异组织,具有邪教性质,以宣扬入道发展成员而聚敛钱财,应予打击取缔。

40、查获案件现场照片,证实公安人员于2012年3月6日,查获被告人与同案人的弥勒佛道开会现场的物品。

4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

4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他知道弥勒佛道是以前“中功”的延续,是非法的。2009年经他经张**(在咸**织弥勒佛道)介绍他信奉了弥勒佛道,他没有发展成员。2011年12月的一天,张某某称她加入了香**公司任副总经理工作忙,指使他从2012年1月份负责收取上道款,如果干的好就招收他为公司员工。张某某是汉中弥勒佛道的负责人,其主要是到各地去讲经说法,渡人入道。他和张某某到咸阳给财务经理李**交过钱。2012年2月份李**到洋县传达“梅**司”的“郑州会议”精神,称要成立一个跨国公司进行创业。其实就是骗人收钱敛财。

张某某给他发的证是国际梅协会证书。他帮张某某收取上道款,张某某不让留底根,但他私下保存了交款人的名字,记账的笔记本被公安人员扣押。他经手共收取了63人上道款,按每人2700元计算,共应为170100元。其中汪某某少交800元,他共收取169300元。张某某共收取了11人助道款计29700元。

收取上道款,他和张某某共上交给李某某99900元,案发时被公安机关扣押83580元,其余的钱被他和张某某用于外出开展活动吃饭、住宿、车费、加油、过路费等开支。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张某某、李**、郑某某以虚构的加入弥勒佛道,保平安为名共同犯罪诈骗他人财物,其中王某某参与诈骗数额价值达1288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但起诉的诈骗数额20.05万元有误。诈骗数额应按照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被告人王某某受张某某指使、安排,参与收款的实际数额合理确认。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收款的实际数额169300元,减去张某某动员其母瞿某某替亲友所交10800元和张某某自己所收款29700元,其余128800元应认定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诈骗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同案人张某某、李**主谋,与同案人郑某某共同商议,以佛教为名,以虚构申办公司建道场为手段,由张某某实施组织、策划,蛊惑、诱骗他人交纳上道款而行使诈骗。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听从于张某某安排而收取上道款,起到了协从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本案中弥勒佛道的诈骗名称是张某某、李**策划的;王某某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起诉指控诈骗数额计算有误;对王某某所涉诈骗数额中,应减除张某某之母所交上道款及张某某经手所交上道款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该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关于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家查获的8万余元不是赃款的辩护意见,经查,因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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