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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公诉刑诉(20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被告人杜某某通过QQ认识了洋县磨子桥镇冯杨村的杨*,杜某某自称名叫汪**,经过一段时间电话聊天,杨*提出双方谈男女朋友,杜某某同意。2014年1月20日,杜某某受邀到洋县磨子桥镇冯杨村杨*家玩耍,并与杨*父母见面。2014年1月26目,杜某某打电话称自己没有钱了向杨*借2000元钱,后杨*通过汇款向杜某某提供的张*的农业银行卡汇款2000元,2000元被杜某某挥霍。2014年2月6日,杜某某谎称家里人给她介绍男朋友她不同意,被其父亲打伤离家出走身上没钱,向杨*某借5000元,杨*向杜某某提供的账号6228480211029898718(农业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子彦)汇款5000元,被杜某某挥霍。2月9日,杜某某称看病钱不够又让杨*给其提供的账号(邮政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子彦)汇款5000元,被杜某某挥霍。2月17日,杜某某谎称其舅与邻居发生打架,其舅舅将邻居打伤,现双方住院需钱治疗,问杨*某借20000元钱,杨*到汉中邮政大酒店下ATM机上取20000元交予杜某某,杜某某将20000元用于给其丈夫易某某还账。2014年3月4号,杜某某谎称其舅打伤邻居的事情,对方要求赔偿40000元,否则要追究责任。3月7日,杨*筹集30000元钱到洋县谢村镇邮政储蓄所,向杜某某提供的账号(邮政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汇款30000元,杜某某将这30000元中20000元给其父,剩余10000元被其挥霍。3月13日,杜某某谎称其腹疼,没有检查费,向杨*某借800元钱,杨*某给其提供账号6221887300011234745(邮政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子彦)汇款800元钱,被杜某某挥霍。3月21日,杜某某谎称其到医院检查得了胆结石,需手术费2000元,向杨*某借2000元,杨*给杜某某提供的账号(邮政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子彦)汇款2000元,被杜某某挥霍。3月24日,杜某某谎称杨*某借给的手术费2000元用于其外婆丧事,向杨*某借2000元钱做手术,杨*给其提供的账号(邮政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子彦)汇款2000元,被杜某某挥霍。3月30日,杜某某谎称其到西安没有路费,向杨*某借3000元路费,杨*向杜某某提供的账号(邮政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子彦)汇款3000元,被杜某某挥霍。3月30日下午,杜某某谎称其哥在送其去车站的路上出了车祸,其哥腿摔断,不能前往西安和杨*见面了,之后一直谎称自己在家经管其哥治疗。后杨*发觉被骗即到公安机关报案。2014年5月8日,杜某某与朋友张*在西安**宾馆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查明

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必要时适用缓刑。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因家庭困难实施了犯罪,系初犯,在犯罪后积极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被告人杜某某通过QQ聊天认识被害人杨*,互相加为好友。聊天中杜某某自称名叫汪**,在四川省成都市一家具城上班,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经过一段时间电话聊天,杨*某提出双方谈男女朋友,杜某某未反对,此后两人保持电话联系。2014年1月20日,杜某某受邀到洋县磨子桥镇冯杨村被害人杨*家玩耍三天,并与杨*父母见面后离开。2014年1月26目,杜某某打电话称自己无钱向杨*某借2000元,杨*某通过汇款的形式向杜某某所提供的张*的农业银行账号汇款2000元,该款被杜某某挥霍。2014年2月6日,杜某某谎称家里人给其介绍男朋友,她不同意,被其父打伤离家出走身上无钱,向杨*借5000元,杨*某信以为真,向杜某某提供的账号(农业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子彦)汇款5000元,该款被杜某某挥霍。同月9日,杜某某称其看病钱不够又让杨*给其提供的账号(邮政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子彦)汇款5000元,该款被杜某某挥霍。同月17日,杜某某又向杨*谎称其舅去她家时与邻居发生打架,其舅将邻居打伤,现双方都住院需钱治疗,向杨*某借20000元,杨*即到汉中邮政大酒店下的ATM机上取出20000元交给杜某某,杜某某将20000元用于给其丈夫易某某还账。3月4号,杜某某给杨*打电话谎称其舅舅打伤邻居的事情,对方要求赔偿40000元,否则要追究责任,3月7日,杨*筹集30000元钱到谢村镇邮政储蓄所,向杜某某提供的账号6(邮政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汇款30000元,杜某某将30000元中20000元给其父亲,剩余10000元被其挥霍。3月13日,杜某某又给杨*打电话谎称其腹疼,没有检查费,向杨*某借800元,杨*给其提供账号(邮政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子彦)汇款800元,该款被杜某某挥霍。3月21日,杜某某谎称自己到医院检查得了胆结石,需手术费2000元,向杨*借2000元,杨*某给杜某某提供的账号(邮政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子彦)汇款2000元,被杜某某挥霍。3月24日,杜某某谎称杨*之前借给她的手术费2000元在其外婆去世时花用,又向杨*借2000元钱准备做手术,杨*给其提供的账号(邮政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子彦)汇款2000元钱,该款被杜某某挥霍。3月30日,杜某某谎称其到西安没有路费,向杨*借3000元路费,杨*即向杜某某提供的账号(邮政银行储蓄卡,开户名崔子彦)汇款3000元,该款被杜某某挥霍。3月30日下午,杜某某谎称其哥在送其去车站的路上出了车祸,其哥腿摔断,其不能前往西安和杨*见面,之后杜某某一直谎称在家照顾其哥治疗。至此,杨*发觉其被杜某某欺骗,于2014年4月28日报案。2014年5月8日,杜某某与朋友张*在西安**宾馆被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退赔了被害人杨*经济损失共计698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据清单,证实被害人杨*向侦查人员提供6张转汇客户凭条。汇入帐户有(即崔**邮政储蓄卡)及(即张*农行卡)。

2、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案发后洋县公安局从农业银行提取帐户(即崔**农行卡)的交易资料。从储蓄银行提取账户(即崔**储蓄卡)的交易资料,显示2014年3月7日由账户(杨某某储蓄卡)从谢村营业所汇入30000元。

3、扣押决定书、物证,证实案发后侦查机关于2014年5月10日从持有人张**扣押农行银联卡一张(张钊)、邮政银联卡一张(崔**)及邮政卡一张。

4、短信内容摘录,证实被害人杨某某的手机接收化名“汪雨涵”的手机部分短信内容。证实了杜某某以谈婚为诱,骗取杨某某钱款的事实。

5、被告人杜某某的结婚登记查询单,证实杜某某的婚姻状况,其在2011年12月28日已与易某某登记结婚。

6、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杨*于2014年5月7日经对12张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6号即为在网上认识,自称为汪**,与自己见过两次面以交往为名借款近7万元的女子。6号为杜某某照片。

7、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害人杨*母亲王某某于2014年5月7日经对12张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11号即为自称为汪**,与自己儿子交往并到家里玩的女子。11号为杜某某照片。

8、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后杜某某父亲杜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经对10张照片进行辨认后,确认4号即为3月份杜某某让给送2万元的小*。4号为张*照片。

9、证人张*证言,证实杜某某是他的同学,杜某某用过他的农业银行卡。2014年5月8日杜某某在西安被抓后,称她是向杨某某借的钱,并告知他杨某某的电话号码,他打电话给杨某某,想私了此事。同时证实,杜某某让他在宁强及西安替其取过几次钱。

10、证人王*(系被害人杨*母亲)证言,证实其子杨*2013年12月通过上网认识一个姑娘叫汪**。2014年1月20日下午,那个姑娘坐车到她家里耍了两天,她说过要到姑娘家里去,对方说等年后再去。2014年2月份,姑娘给打电话说家里出了点事来不了。3月20日,她知道其子借给对方3万元的事,即给对方打电话但未打通。

11、证人杜*证言,证实杜*某是他三叔父杜*某的女儿。2008年杜*某与四川金堂县复兴镇易某某结婚,生育一子现年5岁,一直由杜*某母亲抚养。2013年7月份,易某某向他借款7万元,余下2万元未还。2014年3月5日、6日易某某曾给他汇款还债。

12、证人杜*证言,证实其女杜*某2008年与四川金堂县复兴镇易某某结婚并有一子,现年5岁,孩子由他们抚养。2014年3月,一个姓张的男子到他家,给他两万元,说是杜*某让捎给的。同时证实去年以来家里及亲戚里面没有人发生事故或死亡。2013年5月份,女儿和女婿在成都开办一木器加工厂,后来倒闭了。为办厂女儿让以他的名义在宁强县禅家岩乡信用社贷款10万元,现本金未还,利息是杜*某给钱他去清偿的。女儿还说过已清偿别人债务3万元。

13、被害人杨*陈述,证实2013年11月份他在网上聊天认识了汪**,他提出让汪做女朋友,对方没反对。当年腊月对方从成都回宁强老家用电话18291653701与他联系,他约对方来洋县家里玩耍了两天。后对方说要和他一起到西安打工,相处一段时间再确定关系。腊月26日对方打电话向他借钱,他通过对方提供的张**银行的帐号给汇款2000元。2014年2月6日,对方说家里人给其介绍男朋友其不同意,其父将其打了一顿,因无钱看伤向他借钱,他通过对方提供的崔**的农行帐号汇款5000元。2月9日对方打电话说看病钱不够,他通过崔**的邮政帐号又给其汇款5000元。2月17日,对方打电话说因其舅与人打架住院,向他借2万元,他在汉**大酒店门口取出2万元交给对方。3月4日,对方打电话说因其舅打伤人要赔偿4万元,若不解决就不能和他一起去西安,向他借钱,3月7日他在洋县谢村邮政所向对方提供的崔**帐号上汇款3万元。过后他于3月13日去了西安。并不断催问对方家里的事,对方一直说没处理好,有一天对方打电话称其腹疼没钱去医院检查,他向对方提供的崔**邮政帐号汇入800元。3月21日对方说需要手术费,他又往崔**邮政帐号汇入2000元。3月24日对方打电话说之前汇入的2000元用于其外婆去世花费,让再给汇去2000元动手术,他又给其汇去2000元。3月30日,对方说到西安需要路费以及要给家里留点钱,他按其要求又给崔**帐号汇去3000元。当天下午对方打电话说其哥出了车祸,其要在医院照顾病人来不了西安。后来对方还向他借钱,他说自己没有钱了。他与对方最后一次通话是在2014年5月5日。另证实,对方曾在电话里称呼他亲爱的,说喜欢他,所以对方有困难他就借给其钱,他每次提出要到对方家里去,均被拒绝,让他起了怀疑,后他到对方说的地址打听,结果没这样的人,他才报案,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部分与汪**的短信记录。

14、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6年她与易某某认识,后结婚生子,之后做生意亏损。2013年11月份,她通过QQ在线聊天认识洋县人杨*,她自称叫汪**,是四川广元人,失恋刚分手。二人每天通过QQ聊天。杨*某提出让她做女朋友,相互留下了电话号码。相处后,她答应谈朋友,但没告诉其她的真实情况。2013年腊月她到杨**玩过。期间,杨*的母亲曾和她说谈婚论嫁的事情。后来她回家没钱用,就打电话告知杨*某说家里有困难,向杨*2000元,杨将钱汇到张*的卡上了,被她花用。她与张*是朋友关系。后来她没钱用,便编了许多借口向杨*借钱,杨*每次都把钱给她。她前几次借钱的借口已记不清了。2014年3月初,她因需用钱,便向杨*借钱,称舅舅和邻居打架把对方打伤了,急用钱,杨*某给她2万元。她父母替她们夫妻贷款10万元,每月要清息,又在照顾她儿子上学,开销比较大,她又打电话给杨*,说舅舅打架的事还没处理好需要钱,杨*某说只能凑3万元,她给杨*了崔**的帐号,当天杨*汇钱3万元,她让张*带回家给父亲杜某某。后她又以各种借口三次向杨*某分别借钱800元、2000元、3000元,包括说自己得了胆结石要做手术、外婆去世等。最后一次杨*让她一起上西安打工,她又向杨*3000元做为路费和安顿家里用,收到钱后,她又撒谎说哥哥出车祸去不了。从2013年年底到2014年4月,她一直在宁强县城。被抓获时,她已经没有钱了。

15、被告人杜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杜某某年籍情况,其作案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6、收条、领条、谅解书,证实案发之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被骗款项69800元,被害人对杜某某行为表示谅解。

17、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杜某某的到案情况,其系被西安市碑林区公安局抓获。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婚姻之名,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69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判处。鉴于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已落实了监管措施,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因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之辩护人关于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汉中**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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