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勉县城区农贸市场的大众旅社住宿期间,认识了同在该旅社住宿的勉县褒城镇红星村二组的雷某某及其女儿何*乙(三级精神残疾症患者),在交谈中得知何*乙和丈夫徐某某关系不好现离家外出,且发现何*乙言谈举止不正常,便产生了以给何*乙介绍对象为由进行诈骗的念头。遂谎称自己叫“陈*”,是安康**中工区的工人,建议何*乙离婚,称自己可以帮忙给何*乙找户好婆家,雷某某听后表示同意。杨某某便给雷某某留下手机号方便以后联系。次日,杨某某到勉县褒城镇红星村二组的雷某某家,约叫雷某某夫妇及何*乙到汉台区玩耍数天,杨某某承担吃住等费用,以骗取雷某某等人的信任,返回雷某某家后,杨某某再次提出帮忙给何*乙找户好婆家,雷某某说得先让何*乙离婚。杨某某就出主意并书写了办理离婚的方法,陪同雷某某、何*乙先后到温**出所、勉**政局,开具了何*乙的一张户籍证明、一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何*乙的身份打印了一张要求离婚的民事起诉状。然后杨某某将上述证明、起诉状装在自己身上进行保管,称现在就可以帮助何*乙离婚并办理到离婚证件,拿到离婚证后就可以给何*乙介绍对象了。事后,杨某某至汉台城区打电话给一办假证男子,支付200元现金,并提供何*乙的照片、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办理了两本何*乙的假离婚证。杨某某拿上假离婚证后随即来到雷某某家中,告诉雷某某、何*乙已将离婚证件办理好了,从现在起何*乙就离婚了。同时,杨某某将一本假离婚证交给雷某某让其保管,将另一本假离婚证装在自己身上用以伺机诈骗作案。

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杨某某以给何*乙介绍对象为由带何*乙、雷某某至勉县青羊驿镇,杨某某找到曾经认识的青羊驿镇龙王庙村的张*某,谎称何*乙是自己的外甥女、雷某某是自己姐姐,想在当地给何*乙找个婆家,并拿出假离婚证给张*某看。张*某便信以为真,想到堂弟张*乙曾托自己给其儿子说媳妇一事,当即打电话约张*乙到自己家中。张*乙见过杨某某、何*乙等人后觉得可以,但因儿子外出务工,表示等儿子回来再作决定。张*乙又带杨某某、何*乙等人到自己家中查看,杨某某看后表示可以考虑。随后,杨某某、何*乙、雷某某到张*某家吃过晚饭后离开。同年5月16日中午,杨某某一人至张*某家中,以法院判决何*乙离婚案中,何*乙为了彻底解决女儿及房产的问题,急需诉讼费等现金一万元,说是何*乙借用的。张*某就带杨某某到张*乙家,杨某某又将何*乙借钱的事情告诉了张*乙。张*乙为了给儿子找媳妇表示同意,但是没有那么多钱。杨某某说最少也得6000元钱,如果婚事成了,将来从彩礼钱中扣除。张*乙最后凑够了6000元钱交给杨某某,并提出借钱的事情只认杨某某,要求杨某某现场打了借条,让张*某在借条上面签了字。杨某某骗取了6000元离开现场。十几天后,张*乙的儿子回家后,张*乙随即打电话给杨某某,杨某某的电话一直关机,让张*某拨打,也是关机。2014年6月初的一天,张*某在汉台区一旅社找到杨某某,向其索要6000元欠款,杨某某谎称次日就带何*乙及其父母等亲戚到张*乙家把婚事定下来,让张*某先回家。张*某离开后,就再次无法联系上杨某某。

2014年7月初的一天,杨某某带何*乙至西乡县城关镇,找到城关镇桥坊村二组余某某家,采取上述同样方式方法,谎称何*乙是自己外甥女,想在当地找个婆家,并拿出假离婚证让余看。余某某在西乡县城区务工时认识的杨某某(杨某某持有一个西乡县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的证件,照片是杨某某,姓名为黄**),想到外甥王*还没有成家遂表示同意,就带“黄**”、何*乙到西乡沙河镇何家沟村五组的姐姐余某某家,将给外甥王*提亲的事情告诉了余某某。余某某、王*等人和“黄**”、何*乙见面后,觉得还可以。杨某某当即表示同意这门亲事,称回头让何*乙的父母来看一下,就可以定下来,冬天就可以结婚。离开时,“黄**”向余某某索要见面礼、路费等现金1000元。余某某称事情还没有成,家中也贫穷,最后交给“黄**”现金200元,给何*乙现金600元,“黄**”当场从何*乙手中将600元拿走。随后,杨某某带何*乙离开现场。事后,余某某、余某某多次打电话联系杨某某,催促提亲一事,杨某某推辞几次后就关掉了手机。

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杨某某带何*乙到甘肃省康县阳坝镇花岩沟村庙坪社,找到曾经认识的村民邹*乙家,采取上述同样方式方法,谎称何*乙是自己外甥女,想在当地找个婆家,并拿出假离婚证让邹看。邹*乙带杨某某、何*乙到邻居陈某某家。陈某某及女儿邹*某、女婿万**都在家,陈某某为了给外出务工的儿子邹**说亲事,在家中和杨某某、何*乙等人见了面并进行了款待,觉得何*乙可以。杨某某当即表示同意这门亲事,可以定下来。杨某某向陈某某索要见面礼,陈某某就交给杨某某800元现金。随后,杨某某拿上骗取的现金带何*乙离开现场。事后,陈某某等人多次打电话联系杨某某,催促提亲一事,杨某某均推辞不见或者手机关机。

2014年9月上旬,杨某某带何*乙到汉台区铺镇天天旅馆登记住宿。同月9日,勉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该住宿信息后,前往该旅馆将何*乙解救回家,并将杨某某抓获归案,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称,在甘肃省康县陈某某给的是600元,不是8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勉县城区农贸市场的大众旅社住宿期间,认识了同在该旅社住宿的勉县褒城镇红星村二组的雷某某及其女儿何*乙(三级精神残疾症患者),在交谈中得知何*乙和丈夫徐某某关系不好现离家外出,且发现何*乙言谈举止不正常,便产生了以给何*乙介绍对象为由进行诈骗的念头。遂谎称自己叫“陈*”,是安康**中工区的工人,建议何*乙离婚,称自己可以帮忙给何*乙找户好婆家。雷某某听后表示同意。杨某某便给雷某某留下手机方便以后联系。次日,杨某某到勉县褒城镇红星村二组的雷某某家,约叫雷某某夫妇及何*乙到汉台区玩耍数天,杨某某承担吃住等费用,以骗取雷某某等人的信任。返回雷某某家后,杨某某再次提出帮忙给何*乙找户好婆家,雷某某说得先让何*乙离婚。杨某某就出主意并书写了办理离婚的方法,陪同雷某某、何*乙先后到温**出所、勉**政局,开具了何*乙的一张户籍证明、一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以何*乙的身份打印了一张要求离婚的民事起诉状。然后杨某某将上述证明、起诉状装在自己身上进行保管,称现在就可以帮助何*乙离婚并办理到离婚证件,拿到离婚证后就可以给何*乙介绍对象了。事后,杨某某至汉台城区打电话给一办假证男子,支付200元现金,并提供何*乙的照片、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办理了两本何*乙的假离婚证。杨某某拿上假离婚证后随即来到雷某某家中,告诉雷某某、给何*乙办理的离婚证件已经办理好了,从现在起何*乙就离婚了。同时,杨某某将一本假离婚证交给雷某某让其保管,将另一本假离婚证装在自己身上用以伺机诈骗作案。

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杨某某以给何*乙介绍对象为由带何*乙、雷某某至勉县青羊驿镇,杨某某找到曾经认识的青羊驿镇龙王庙村的张*某,谎称何*乙是自己的外甥女、雷某某是自己姐姐,想在当地给何*乙找个婆家,并拿出假离婚证给张*某看。张*某便信以为真,想到堂弟张*乙曾托自己给其儿子说媳妇一事,当即打电话约张*乙到自己家中。张*乙见过杨某某、何*乙等人后觉得可以,但因儿子外出务工,表示等儿子回来再作决定。张*乙又带杨某某、何*乙等人到自己家中查看,杨某某看后表示可以考虑,随后,杨某某、何*乙、雷某某到张*某家吃过晚饭后离开。同年5月16日中午,杨某某一人至张*某家中,以法院判决何*乙离婚案中,何*乙为了彻底解决女儿及房产的问题,急需诉讼费等现金一万元,说是何*乙借用的。张*某就带杨某某到张*乙家,杨某某又将何*乙借钱的事情告诉了张*乙,张*乙为了给儿子找媳妇表示同意,但是没有那么多钱。杨某某说最少也得6000元钱,如果婚事成了,将来从彩礼钱中扣除。张*乙最后凑够了6000元钱交给杨某某,并提出借钱的事情只认杨某某,要求杨某某现场打了借条,让张*某在借条上面签了字。杨某某骗取了6000元离开现场。十几天后,张*乙的儿子回家后,张*乙随即打电话给杨某某,杨某某的电话一直关机,让张*某拨打,也是关机。2014年6月初的一天,张*某在汉台区一旅社找到杨某某,向其索要6000元欠款,杨某某谎称次日就带何*乙及其父母等亲戚到张*乙家把婚事定下来,让张*某先回家。张*某离开后,就再次无法联系上杨某某。

2014年7月初的一天,杨某某带何*乙至西乡县城关镇,找到城关镇桥坊村二组余某某家,采取上述同样方式方法,谎称何*乙是自己外甥女,想在当地找个婆家,并拿出假离婚证让余看。余某某在西乡县城区务工时认识的杨某某(杨某某持有一个西乡县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的证件,照片是杨某某,姓名为黄**),想到外甥王*还没有成家遂表示同意,就带“黄**”、何*乙到西乡沙河镇何家沟村五组的姐姐余某某家,将给外甥王*提亲的事情告诉了余某某。余某某、王*等人和“黄**”、何*乙见面后,觉得还可以。杨某某当即表示同意这门亲事,称回头让何*乙的父母来看一下,就可以定下来,冬天就可以结婚。离开时,“黄**”向余某某索要见面礼、路费等现金1000元。余某某称事情还没有成,家中也贫穷,最后交给“黄**”现金200元,给何*乙现金600元,“黄**”当场从何*乙手中将600元拿走。随后,杨某某带何*乙离开现场。事后,余某某、余某某多次打电话联系杨某某,催促提亲一事,杨某某推辞几次后就关掉了手机。

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杨某某带何*乙到甘肃省康县阳坝镇花岩沟村庙坪社,找到曾经认识的村民邹*乙家,采取上述同样方式方法,谎称何*乙是自己外甥女,想在当地找个婆家,并拿出假离婚证让邹看。邹*乙带杨某某、何*乙到邻居陈某某家。陈某某及女儿邹*某、女婿万**都在家,陈某某为了给外出务工的儿子邹**说亲事,在家中和杨某某、何*乙等人见了面并进行了款待,觉得何*乙可以。杨某某当即表示同意这门亲事,可以定下来。杨某某向陈某某索要见面礼,陈某某就交给杨某某800元现金。随后,杨某某拿上骗取的现金带何*乙离开现场。事后,陈某某等人多次打电话联系杨某某,催促提亲一事,杨某某均推辞不见或者手机关机。

2014年9月上旬,杨某某带何*乙到汉台区铺镇天天旅馆登记住宿。同月9日,勉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该住宿信息后,前往该旅馆将何*乙解救回家,并将杨某某抓获归案,杨某某所得赃款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件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9月9日在汉中市铺镇天天旅馆被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从何*甲处接受徐某某离婚证一本、杨某某的铁路工作服一件、申请书一份、何**的残疾人证复印件一份;从张*乙处接受收借条一张。上述物品及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

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杨某某处扣押何**离婚证一本、何**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婚姻登记记录、民事诉状、陈*铁路职工工作证、乘车证各一张(照片人均为杨某某)、铁路工作服肩章2套、黄**西乡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1本(照片人为杨某某)。上述物品及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

5、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审查、勉县公安局介绍信、办案说明及勉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回复意见证明,何**与徐某某于2009年7月13日办理过结婚登记,两当事人2014年5月13日办理的离婚证字号612325-2014-000296离婚证书未在婚姻登记档案中,所持证件是假证。

6、残疾人证复印件证明,何**为三级精神残疾人。

7、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害人张**、余某某、及证人杨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及何**的辨认情况,确认实施诈骗的人为杨某某,同路女子为何某乙。辨认照片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异议。

8、借条一张证明,杨某某于2014年5月16日从张*乙处取款6000元,按张*乙的要求出具借条一张。

9、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他*张某某打电话说给他儿子说了个对象,让他去看看,他去了以后见屋里有两女一男。他*就介绍说那个年轻女子叫何**,年龄大的女性是她母亲,那个男的叫杨某某,是何**的舅舅。他们聊了一会,他觉得那个女子还可以,就叫她们去他家里聊了一会。过了三四天,杨某某和他*张某某一起来到他家里,杨某某跟他说何**家里有事情需要用钱,让他借给其一万元,他最后给杨某某凑了6000元,当时还让杨某某写了借条,杨某某等说他儿子回来婚事谈成的话,将来在彩礼中扣除6000元就行了,之后他也没有怀疑过。直到6月底的一天,宁强阳平关的一个王姓小伙找到他说杨某某是个骗子还骗了人家7000元钱,人家也在找杨某某。他才知道不对,想尽办法找杨某某,但一直没有找到。又过了几天,有一对父女来他家找何**,并说其是何**的姐姐和父亲,这件事才真相大白,他才知道受骗了,就报警了。

10、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初的一天,儿子王*说他舅舅认识个人要给他介绍对象哩。过了三四天,她弟弟余某某、儿子王*,大儿媳杨某某和一名女子就到她家来了,和她弟弟同路来的还有一个年龄大的男的,说是姓黄,给她们说对象的那个女子把其叫舅舅哩,她们把来的两名客人接待后,那个男的问女子有没有意见,那个女子说没有。在厨房做饭时,老*过来问她给准备的有吧,说得1000块钱,她说1000块不得行,她拿了800块给包了两个红包。把红包交给大儿媳杨某某,杨某某就把红包分别给他们两个了,那个男的当着她们的面把女子的红包也拿走了。红包是老*要求给打发的,一个装了200元给老*的,一个装了600元给女子的。过后她儿子给打了几次电话,对方不接,再打就关机了,才知道被骗了。

1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邹*乙到她家说给她儿子邹**介绍个对象,跟邹*乙一块的有一个女人,还有一个叫杨某某的。在她家说了一下介绍对象的事,杨某某问她是否同意这门婚事?她说只要儿子同意她就同意。杨某某说那按风俗,应该给几套衣服的钱。第二天早上杨某某走的时候,她给了杨某某800元现金,杨某某说让她放心,一个星期后带那女子和其母亲过来商量婚事。后来,她给杨某某打了三次电话,杨某某一次都没接,她们才知道杨某某是骗子。

1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杨某某是他2013年4月份在阳平关收蟾蜍时认识的。2014年5月份的一天,杨某某领了一老一小两个女的到他家,说老的是其姐姐,小的是其外甥女,让他帮其外甥女找个婆家。他想到他堂弟张*乙给他说过让给其儿子说个媳妇,就给张*乙打电话,并让张*乙来他家看了人,还聊了一会,最后张*乙觉得这个女子可以,还邀请对方到自己家去看了一下。过了几天,杨某某一个人来到他家,先给他看了何**的离婚证,说其外甥女把婚离了,小孩判给其外甥女的,房产一人一半,现在需要一笔诉讼费,得一万元,这个事情就解决了。他把杨某某领到张*乙家,杨某某把原话给张*乙说了,张*乙说没有那么多,杨某某说最少也得6000元,张*乙就连借带凑弄了6000元交给杨某某,杨某某给打了个借条,并说等张*乙的儿子回来,如果婚事成了,这个钱就从彩礼中扣除。张*乙说可以,其就认杨某某,还让他也在借条上签了名字。过了十几天张*乙的儿子回来后,他们给杨某某打电话一直打不通,我有点担心,就到处找杨某某,找了十几天才在汉中的一个小旅社找到杨某某,杨某某让他先回去,其明天带何**和她父母一块到张*乙家把事情定下。但杨某某始终没来。到7月中旬的一天,何**的姐姐来他家找何**,说杨某某把她妹妹骗走了,他才知道杨某某是骗子,就对张*乙说了,张*乙才去报的案。

1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2014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得知以前认识的朋友黄**(即杨某某)要给勉县的一名女青年介绍对象,他就和黄**联系把人带到西乡,看能不能介绍给他外甥王成。后黄**就带那个女青年来到西乡,他们就一起到王成家去,双方介绍情况之后没有什么意见,饭后黄**提出要回去把情况给女方父母说一下并要求他们给女方打发钱,他们按黄**的要求给了800元钱(女方的见面礼600元和黄**的辛苦费200元),事后黄**的手机就关机了,也没有再和他们联系过,他托朋友找也没有找到,他们才估计是上当了。黄**大概50岁左右,身材较胖,那个女青年大概30岁左右,身材较瘦,感觉有些痴呆,当时黄**给他看了那个女青年身份证的,他记得名字叫何**。

14、证人杨**的证言证明,她是王*的嫂子。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一个姓黄的胖老汉通过她舅舅余某某给王*介绍对象,向她母亲余某某要了800元钱,后再联系不上姓黄的老汉,她估计受骗了。

15、证人邹**的证言证明,他八年前认识杨某某,当时杨某某自称陈**,会治病,家在宁强县阳平关镇。2014年7月份,他在邻居邹*敬家见到杨某某和一个女子,杨某某当时说要给其带的女的介绍对象,他就说他们村上就有一个男孩没有对象。随后,他找到没有对象男孩的母亲陈某某说了一下情况,陈某某同意见面,后杨某某和其带的女孩去了陈某某家,他闲聊了一会就走了。之后,他和杨某某没有联系过。

16、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她是陈某某的女儿。2014年7月22日,邹*乙到她家说要给她哥哥邹**介绍个对象,后一个女子跟杨某某就到她家。杨某某说要见她哥邹**本人,当时她哥邹**不在家,她联系哥哥给杨某某的手机发了张照片,杨某某看后说喜欢,她和母亲陈某某也没意见,吃饭时,杨某某便提出要钱,说是女方要来看门户,回去给女子和其母亲买衣服,第二天临走时,她母亲给了杨某某800元钱。后杨某某还给她母亲陈某某打电话要钱,她母亲没给,她们给杨某某打电话,杨某某一直关机。

17、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明,和她一起到公安机关的男的是她舅舅老*,她舅舅有三个名字,一个叫刘*,她叫其老*,一个叫陈*,还有一个叫老*,好像叫杨**。她妈让老*给她找个对象,老*说给她找个帅哥。老*是个骗子,把她骗了,想把她卖的远远的,老*到处给她介绍对象骗人家钱,去过汉中、西乡、略阳、宁*、广*、城固、宝鸡、咸阳好多地方,介绍过十几次对象,每次都是老*跟人家要钱呢。老*自称是她舅舅,向人家要彩礼要见面礼,有时要800元,有时要一万、二万,都是红票子。老*说她脑袋不清常,不给她钱,就是给她买些吃的喝的,有时买点衣服穿。

18、证人何*甲的证言证明,何*乙是她妹妹,智力上有点问题,勉**联给发的有残疾证。2014年5月的一天,她母亲雷某某和她妹妹何*乙在勉县农贸市场一小旅社住店时结识了杨某某,后杨某某来她家耍了一天,接着又把她母亲及妹妹带到汉中给管吃管喝耍了几次后,就把她妹妹带走了,当时她父亲不在,是她母亲同意的,说是杨某某给她妹妹介绍对象哩。在农历5月25号杨某某把她妹妹送回来过一次,在家耍了有一礼拜,又被杨某某带走了。杨某某刚开始说其叫陈*,是汉中工务段的,但其留的电话号码是其本人身份证办的,她们查了一下才知道其叫杨某某,是宁强人。

19、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20日,她女儿何*乙不见了,何*乙智力欠缺,精神有问题。她估计是那个自称叫陈*的宁强人把何*乙带走的。因为今年5月初,她和何*乙在勉县农贸市场一小旅社住店时结识了那个宁强人,那宁强人自称叫陈*,是铁路上工作的。她还给陈*说了她女儿想和丈夫离婚但人家不想离的事,陈*就说给她们帮忙去办个离婚证,再给她女儿介绍个好一点的对象,还叫女儿以后把其叫舅舅,她们就相信了。随后陈*还带她们去法院、派出所去办理离婚需要的手续。后带她们坐车去了新铺,去了一户叫张某某的人家里吃了饭,又带她们到对面那家说给何*乙说对象,说的对象打工不在家,让人家父母看了一下,事后等人家打工回来再说。后来陈*还多次来过她家,还把何*乙单独带到西安去看病去了一周。还把她和何*乙带到汉中去耍过。事后她们在宁强大安打听到陈*的真名叫杨某某,是个骗子,独身一人,也没在铁路上上班。

20、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与何**于2009年7月登记结婚。2013年3月份他俩因生活琐事吵了几句,当时他岳母雷某某也在他家,他从地里干完活回家,发现何**和雷某某已回了娘家,他先后去接了四次,雷某某不让回。2014年2月份的一天,何**和雷某某回去找他说是要户口本和结婚证说是要离婚,他不想离婚,就没给,她们住了几天就走了。同年6月1日,何**的姐姐何*甲打电话说何**走丢了,第二天,他去何**娘家问,何*甲说是何**被一个叫陈*的人领走了。妻子何**反应迟钝,岳母雷某某智力上也有点问题。

21、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杨某某出生于1957年9月9日,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的主要事实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来源清楚,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以介绍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三次,共计人民币7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精神残疾人多次诈骗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于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在甘肃省康县诈骗所得是600元而不是800元的辩解意见,经查,对于杨某某在甘肃省康县诈骗陈某某的800元这一事实,不但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还有证人邹某某的证言为证,故对被告人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杨某某的物品:离婚证二本(名字为何秋*、徐某某)、铁路职工工作证一张(名字为陈*、照片人为杨某某)、乘车证一张(名字为陈*、照片人为杨某某)、铁路工作服一件(蓝色)、肩章二套、西乡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一本(名字为黄**、照片人为杨某某),依法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杨某某退赔被害人张*乙人民币6000元;退赔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8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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