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大同*民法院审理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武*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武*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3年7月16日14时左右,被告人武*成伙同他人驾驶车牌为蒙H2XXXX白色金杯车和一辆车牌为蒙JML4XX吉利轿车等车辆,手持斧头、镐柄等凶器窜至二广高速晋蒙收费站(山西境内)超限站附近将被害人梁*驾驶的蒙J5XXXX、付*驾驶的蒙J3XXXX、徐*驾驶的蒙J3XXXX三辆大货车的前挡风、侧面玻璃等砸坏,经大同市*证中心鉴定三辆大车的损失为人民币5654元。随后,被告人武*成等人又在高速公路古店服务区将被害人高*驾驶的蒙J5ZXXXX、翁*驾驶的蒙J2XXXX、王*驾驶的冀FC1XXX三辆大货车砸坏。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武*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供称2013年7月15日中午我接到我弟弟“兵兵”的电话,他说:“我朋友现在化德县有点事,找你帮忙”,接着另一个人拿着我弟弟的电话和我说“我在化德县有点事,还有几个人现在大同,你给领到化德县”。我答应了。过了一会司机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白马城桥洞附近等着。我到了白马城桥洞,“小*”当时在汽车旁边站着。这辆车除了司机外有“小*”、我、另外一个年轻男孩子,另一个车上除了司机外还有三个年轻男孩子,他们这四个人都是小*的人。7月16日那天早上金杯车司机对我说“叫你们来就是砸几个大车”。金杯车司机让我从商都的朋友处想办法租个车来,随后我就联系上我商都的朋友“志*”让他帮忙租辆车来。当天上午我们坐着金杯车和红夏利从化德县往商都县赶,我们在商都县一个加油站附近等着那辆吉利汽车,不久那辆车就来了,我们坐上车后就由金杯车带路接上红夏利后我们三个车顺着国道到了一个收费站附近。金杯车司机说“这条路是大车从化德县出来的必经的地方,这里路况不好,车开的慢,好拦车,咱们就在这里等大车来,车一来咱们就砸,啥话也别说,砸完之后原路返回”。随后他就从金杯车上取下三、四把斧头交给“小*”带来的那几个人,又取下两把镐柄交给我和小*。我们在这里等了大约有一个多小时后不见大车过来,后司机说“今天可能大车不来了,要不行你们回吧,这事完了再说”我说“那我们就回大同呀”。随后我们坐着吉利车和夏利车先行离开,金杯车没走。我们先到了集宁,然后上了高速。快到丰镇的时候我接到金杯车司机打来的电话,他说“你们走哪了,大车过来了,我在大车后跟着呢”。我告诉他我们在丰镇附近,然后司机说“你们过了内蒙和山西的收费站不远的地方就停车等我们过来”。大约20分钟后金杯车过来了,他告诉了我说一共两辆大车,在前面的一辆车头为白色的大车,车牌号他告诉我了,我也没有记住。后来金杯车司机和我们说完话后开车走了,就我们两辆车在路边等着。大约有20分钟后就看见有两辆大货车开过来了,先前的那辆正是白色车头,于是我们就急忙拿着斧头下车,当大货车开过来的时候我们的人就朝着大车摆手示意他们停车,可是大车没有停下,我们的人就把手里的斧头朝大车甩了过去,也没有砸中,大货车走了之后我们也没追,然后我们的人全部上了车,怕大车报警,就打算从新荣区收费站下车。当快到新荣收费站的时候我接到金杯车司机打来的电话,他说后面又有三个大车过来,让我们再把那三辆大车砸了。因为觉得用不着这么多人于是就让红夏利车下了高速走了。我们两辆车相跟着从新荣下了高速后接着又上了高速,一直开到内蒙和山西交界的收费站,从收费站前面掉头时候我看见那三辆大车正好开了过去,他们的车速也不快。小*和另外一个人下了我们这辆吉利车上了金杯车。金杯车司机下车用布套将金杯车车牌挡住,然后金杯车司机就去追那三辆大车了,我坐着吉利车在后面跟着。金杯车把这三辆大货车拦下后,我们的人从车上下来,手里拿着斧头砸那三辆大货车。当我过去的时候已经砸完了,我从吉利车上下来看见那三辆大货车的挡风玻璃、侧门玻璃、后视镜等都已经被砸坏了,随后我就上了金杯车,那辆吉利车在后面跟着,砸完车后走了10多米远又倒了回来,金杯车司机问那三辆大车司机“你们拉的谁的货”,大车司机说了个名字我也没记住。随后我们就开车走了,在路上金杯车司机对我说“砸错车了”,别的也没有说啥。随后我们两辆车一前一后走了大约300米左右,我摇下车窗玻璃让吉利车回商都,那时我们就分开了,之后金杯车准备送我们回大同市,当走到古店服务区的时候金杯车准备进服务区加油。一进服务区金杯车司机看见服务区里面停着三辆大货车,其中有两辆正是先前我们第一次没有拦下的那两辆车。金杯车司机对我们说“这不是那两辆车,下去再砸”,于是我们就直接把车开到那三辆大车旁边停下,我们人当时都下了车,把那三辆车又砸了一遍,我们用斧头把大货车的挡风玻璃,侧门玻璃、后视镜等都砸破,那几个司机站在车旁边不敢动,也不敢拦我们,嘴里只是说“有啥话好说,别动手”,可是我们也不听他们继续砸车,我也不知道是谁说了句“不许到别处拉货了,不然的话见一次砸一次”。砸完车之后我们就全部上车走了。后来我们从大同北收费站下了高速,金杯车把我们都放了下来就走了。当我回到大同之后就和我朋友马*把砸车的事告诉了他。

2、证人马某证言。主要内容:大概在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只记得当时天快黑了,武*成给我打电话说见面聊聊,之后,我就在陈庄村见到了武*成,当时旁边还有几个人,他对我说“今天我把兵兵的事办了,在古店把车砸了”之后武*成去哪里了,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景*亮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7月16日早上8点左右,我舅舅给我打电话说有人租车去大六号,我同意了,随后我与租车人联系双方约定在商都县汽车站进站口见面。他上车后,让我把车开到商都县二条街五星加油站附近,到了加油站附近后,我看见有一辆白色金杯面包车停在路边,金杯车旁边站着一个男的。租车的人下去和金杯车旁边那个男的说了几个句话就走了,接着从金杯车上下来三个年轻男子和先前金杯车旁边的那个男的都上了我的车。上车后,坐在副驾驶那人对我说“你跟着前面的那个金杯车就行了”,我就跟着金杯车往集宁市方向走,走到硅铁厂附近的加油站我开车去加油,副驾驶那人让后座的那三个人去金杯车上取东西,我加完油直接把车开到金杯车旁边,后座那三个人下车从金杯车上取下两三把斧头和几银镐把,随后他们全上了我车,副驾驶那人让我继续跟着金杯车往大六号收费站走,我开车过了王*收费站时,他们让我把车停在路边,那辆金杯车不知道去哪了。这时副驾驶那人说了几个车牌号码,给后座的那几个人,他说“你们给我看好来往的半挂大车”,看看有没有这几个车牌号的大车,后来副驾驶那人让我开车在路上转悠,就按照他们的意思跟着大车走,我跟了两辆大车,但是他们说不是他们要找的大车,后来副驾驶那人让我把车开回王*收费站。返回收费站的时候,路边停着一辆红色夏利,副驾驶那个人示意把车停在夏利边,车停下后,他们四个人全部下了车,我看见从夏利车上也下来三个人,他们三个人手里也拿着斧头。接着他们七个人向大六号公路方向走了。大约过了10多分钟,他们其中一个人跑回来让我和夏利车去前面接人。随后我开车和红夏利到前面大六号公路接他们。还是原来的人坐原来的车。他们上车后,副驾驶那个人就让我开车拉他们去集宁。他们上车后只是说“砸了几下,你砸哪了”等。后来,我开车和那辆红夏利顺着国道往集宁方向走。到了集宁,吃了些面包。副驾驶那人让我送他们回大同。在路上的时候,副驾驶那人接了一个电话,指挥我从乌拉站上高速,一直开过晋蒙收费站,在一个高坡的半坡上停车,红夏利在后面停下。两个车的人都下车,我看见他们都拿着斧头。大约过了五、六分钟,从晋蒙收费站方向过来两辆半挂大货车,这帮人就拦那两辆大货车,但是大货车没有停下来,这帮人就骂骂咧咧的,有人把斧头朝大车扔了过去,他们就又上车,让我往大同方向开,红夏利汽车一直在后面跟着。这时,那人接了一个电话,随后他又让我从新荣区收费站下了高速,往晋蒙收费站方向走,我记得快进收费站的时候,前面有一截隔离栏开了,他就让我从隔离栏掉头。我把车头调过去后,看见那辆金杯车停在超限站附近,我把车停在他车的后面,停车后,我车上的那四个人又都下了车。不久,有三辆大货车开了过来,我看见金杯车把那三辆大车拦住,我车上的那四个人把第三辆大车拦住,我看见坐我车的那四个人用斧头把第三辆货车的挡风玻璃和后视镜都砸碎了,接着这四个人就走到金杯车旁边上了金杯车,在我副驾驶坐的那个人摇下车玻璃对我说“没事了,你走吧”,随后我开车回了商都。

4、证人张*的证言。主要内容:2013年7月15日我给高*贵驾驶蒙J5XXXX、翁*驾驶蒙J2XXXX从中泰*限公司配了两车镍铁送到太钢,装起货以后高*贵开车回集宁了,翁*开车回商都了,7月16日两车相跟去太钢送镍铁,下午14时左右,在大同的高速路上被几个不认识的人把车挡风砸了,砸了以后就给我打了电话。我怀疑是名阳物流公司砸的,因为他们想垄断化德县的物流。

5、被害人梁*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7月16日下午,我开着蒙J5XXXX、付*开着蒙J3XXXX、徐*开着蒙J3XXXX,我们三个大车相跟着走到大同高速得胜口超限站附近时,被一辆白色金杯车和一辆黑色吉利车拦住,从车上下来七、八个年轻人,手里拿着斧头,什么话也不说,就用斧头砸我们车的前挡风和两侧的玻璃,把我们三个车的挡风玻璃和两侧的玻璃砸烂以后,那些人就跳上车走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和我们一起拉镍铁的另外两个大车(蒙J5XXXX、蒙J2XXXX)还有一辆河北的大车(冀FC1XXX)在古店高速服务站也被这些人把车挡风和两侧玻璃砸烂。这伙人砸完车后就全上了金杯车走了,当走了一百多米的时候,这辆车又退了回来,其中一名男子问我拦谁的货,我就告诉了他,接着这名男子又对我说“这次砸车,下次就是砸人”,还警告我们从哪拉的再拉回去。之后他们就全离开了。没过十分钟,我接到高*贵的电话,说他和翁*还有一个河南人开的冀FC1XXX大车都在古店服务区内被砸了,通过电话我们得知砸车的是同一伙人。

6、被害人李*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7月16日大约14时30分左右,我和付*坐着他的车,我的司机徐*开着我的车,梁*开着他自己的车,我们一路随行在二广高速路上,当时途径大同路段,驶过得胜口超限站正往大同方向行驶,超限站大约一公里的地方,被从我们后面追上来的两辆车,强行逼停在路边,然后从两辆车上下来七八年轻男子,手中都拿着板斧,过来什么也不说,就用板斧来砸我们的玻璃,又将车内砸的乱七八糟,对方砸完车后就说“你们以后不要从这个配货站拉货了,如果再敢拉的话,见一次打一次”。白色金杯车的车牌为蒙H2XXXX。

7、被害人付*的陈述。主要内容:2013年7月15日内蒙古集宁市万路通配货站给我、梁*、李*叶三个车配货,让我们去商都县众鑫铁厂拉镍铁去太原钢铁厂。7月16日我们从后旗大六号镇上去二广高速往大同方向走,在当天下午3时左右,我们过了晋蒙收费站,之后又过了得*限站,接着我们又往前开了大约500米,因为当时是一路上坡,车速比较慢,我们三个车是排队依次行驶的,我在第一个位置,李*叶排在第二位,梁*在最后。这时,那辆黑色吉利车突然从我的左侧超过我,把我逼停在路边,在吉利车后面还有一辆白色金杯车,也停了下来,从金杯车下来的两名男子手里拿着斧头,把车的仪表盘和窗玻璃砸了,当时我还用手推了他一下,那人就拿着斧子朝我比划,我很害怕就躲在一边不敢动了,接着那人又朝仪表盘和后窗玻璃砸了几个就下车了,回到金杯车上了。听梁*说,这帮人砸完后,临走时对他说:不许到别处拉货,今天是砸车,明天就是砸人。事后,我听高*贵说,当天下午高*贵和翁*还有一辆保定汽车在古店服务区被这帮人砸了,车牌号为蒙H2XXXX。

8、抓获经过。主要内容:2013年7月16日14时许,内蒙古大货车司机梁*驾驶的蒙J5XXXX、付*驾驶的蒙J3XXXX、高*驾驶的蒙J5XXXX、王*驾驶的冀FC1XXX、翁*驾驶的蒙J2XXXX、李*驾驶的蒙J3XXXX大货车在二广高速公路晋蒙收费站(山西境内)超限站附近和高速古店服务区内被数名男子手持斧头等凶器将货车前挡风及侧门玻璃等砸烂。我中队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取证,在有关部门大力协助下将犯罪嫌疑人武*成等人锁定。2013年10月14日晚,我中队干警经缜密侦查在大同市南郊区陈庄村将犯罪嫌疑人武*成抓获。南郊公安分局刑侦一中队。

9、报案材料。主要内容:2013年7月16日下午大约2点30分,梁*驾驶的蒙J5XXXX、付*驾驶的蒙J3XXXX、徐*驾驶蒙J3XXXX在高速公路大同段得胜口超限站附近被一辆白色白杯车和一辆黑色吉利车拦住,从车上下来大约7、8个年轻人,手拿斧头将我们车前挡风及侧门玻璃等砸烂。大约过半个小时左右,我朋友高*贵驾驶的蒙J5XXXX、翁*驾驶的蒙J2XXXX和旁边一辆王*驾驶的冀FC1XXX也被砸。报案人梁*、付*、李*、高*贵、翁*、王*。

10、犯罪嫌疑人武*成的照片,经本人辨认无误。

11、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我中队办理的武*成寻衅滋事一案中,车牌号为蒙H2XXXX白色金杯嫌疑车辆案发时在公安网上信息状态为“注销”,该车所有人为杨*,身份证号15252819**********。目前我中队在积极查找该车辆的真实情况及下落,特此说明。南郊刑侦一中队。

12、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被告人武*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六名被害人中,有三名被害人未到公安机关制作笔录,后与其联系,要求其办案单位制作笔录,但都因有事不愿来做笔录。另三辆车的价格损坏鉴定,我中队和大同市*证中心的魏*联系,魏称该三辆车已原貌恢复,光有照片无法做价格鉴定。南郊*审中队。2014年1月3日。

13、人口信息。主要内容:姓名,武*成,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合尔右翼后旗,现住址内蒙古自*尔右翼后旗。

14、六被害人及其大车的照片,经被告人辨认无误。

15、鉴定意见。主要内容:蒙J5XXXX、蒙J3XXXX、蒙J3XXXX,经大同市*证中心鉴定损坏价格为5654元。

16、提取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9月12日,我中队在受害人李*叶车牌号为冀J3XXXX大货车上提取斧头一把,该斧头为普通木工斧,一端平头,一端开刃,全长34公分,柄为木柄,柄上套有黑色橡胶套。刃宽12公分。南郊刑侦一中队。

17、辨认笔录。主要内容:经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不同男性照片16张,分别编号为1-16号,其中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武*成的照片编号为3号。经辨认人景*亮辨认,指出3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2013年7月16日租他汽车的人。并指出这帮人把大车砸了。南郊刑侦一中队。

原判分析以上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人马*、景*亮、张*顺证言、被害人梁*、李*、付*的陈述、抓获经过、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武*成的照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六被害人及其大车的照片、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被告人武*成伙同他人两次任意打砸多辆货运大车,破坏货物市场运营的社会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的安宁与平稳。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成犯罪事实以及当庭出示的相关证据予以确认和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武*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武*成当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武*成上诉提出,自己是从犯,量刑重。

出庭检察人员发表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有原判所列,并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成,伙同他人携带斧头、镐柄分别在两处无故砸损他人车辆,致6辆营运大车财产损失达五千元以上,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定罪准确。在砸车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成积极参与,并实施砸车行为,并非从犯,原判根据其犯罪过程中的行为作用,对其量刑适当。上诉所称自己是从犯,量刑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出庭检察人员建议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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