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犯诈骗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6日作出(2004)洪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原判余刑七年五个月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1月17日、2013年6月4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侯*未积极退缴犯罪所得,不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侯*共获得奖励分100.9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5000元退赃。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5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