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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邵东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民法院于2013年5月3日作出(2013)邵中刑二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底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周*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周*提请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底监狱考核,罪犯周*共有奖励分88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2000元执行原判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30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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