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徐*超诉被告葛*、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王**与任宝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耿*与孙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张**、汲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孙会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费连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与黄玉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怀远县**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方*、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与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