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葛**、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徐*超诉被告葛*、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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