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与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石*与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