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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闫洁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闫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闫洁民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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