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东*料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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