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绍兴市**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力诉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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