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力诉被告绍兴市*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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