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朱*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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