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为与被上诉人赵*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2012)衢江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姜*于2013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姜*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