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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郑**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叶*与被执行人郑*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丽遂商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叶*款项7万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无信息反馈。现被执行人郑*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1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1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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