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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平益与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益诉被告严*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益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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