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张*与曹*、林*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执结。本案执行标的为28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全椒县人民法院(2014)全民一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