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白再清、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80元,合计人民币133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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