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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诉韩**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韩*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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