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韩*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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