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白再清、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刘*名下的车牌号为皖PXXXXX号轿车(中华H320)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刘*名下的车牌号为皖PXXXXX号轿车(中华H320)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