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白再清、 刘**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白再清、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刘*名下的车牌号为皖PXXXXX号轿车(中华H320)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刘*名下的车牌号为皖PXXXXX号轿车(中华H320)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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