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与被执行人林*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晋*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林*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晋*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