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荔*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莆田市荔*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荔*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莆田市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2.5元,由原告莆田*饮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