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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漳州*发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的(2012)芗民初字第6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芗执字第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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