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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柯**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柯*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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