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柯*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莆田市荔**有限公司与詹**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富西湖**公司与吴**、陈**、福建**有限公司、莆田市**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黄**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与张**信用卡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赖碰财与江小兵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泰县新成汽车**公司与陈**借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高**、张**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九江**活动中心与黄**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胡**与周**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长泰县新成汽车**公司与陈**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