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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周**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位锋诉被告周*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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