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与被告高**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0元,减半收取569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共计871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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