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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高**、张**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高**、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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