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高**、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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