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泰县新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4)泰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