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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黄光彩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黄光彩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以拟另行处理为由,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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