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赖*与被告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碰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碰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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