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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碰财与江小兵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赖*与被告江*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碰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碰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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