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青岛全**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赁有限公司之间借用合同纠纷一案,(2014)李*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人民币228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被执行人已经交纳,现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李*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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