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有限公司与韩*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