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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曲**诉被告曲**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正堂诉被告曲*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撤回对被告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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