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于清水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于清水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3)招执字第7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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